【以案釋法】滅火器藏毒萬無一失?難逃民警「法眼」!

2019-08-28     貴州禁毒宣傳



案情簡介

2019年7月21日凌晨,畢節市威寧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在326國道威寧縣黑石鎮路段設卡檢查時,將李某駕駛的三菱越野車攔停進行盤查,在盤查過程中,李某閃爍其詞,神色緊張,回答問題自相矛盾,特別是對即將前往的目的地和此行的目的表述模糊不清。引起了查緝民警的高度懷疑,民警遂將該車押往威寧縣委修理廠進行仔細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位於該車副駕駛座底部的一個滅火器瓶口處有焊接痕跡,且焊接處的噴漆較為新鮮,獲得李某的同意後,民警讓修理工用破拆工具將該滅火器切開,發現了藏匿在該滅火器內的用黑色塑料紙包裹的圓柱型毒品可疑物一包,經稱量,該宗毒品可疑物凈重九百餘克。遂將李某帶至威寧縣公安局進行訊問,李某交代了其販運毒品的犯罪事實,民警對李某的手機進行檢查,發現了其同夥信息。在進一步挖掘線索後,於當天下午16時許在杭瑞高速都格收費站將其同夥車輛截停,將乘坐該車準備逃往雲南大理的犯罪嫌疑人芮某、劉某抓獲。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件啟示

啟示一

本案中,李某、芮某、劉某三人因對法律的無知及心存僥倖,以為能夠逃過民警的火眼金睛,其實不然,三人即將面臨十五年以上的牢獄之災,寶貴的青春年華將在監獄中度過。

啟示二

現實生活中,有部分人存在認識誤區,認為毒品不是自己出錢買的,只是幫忙運輸或者幫助販賣毒品的人把毒品交給別人,應該問題不大。之所以有這樣的想法,一方面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另一方面是在利益誘惑面前對毒品犯罪的警惕性不高,對毒品危害的認識不夠,存有僥倖心理。所以平時應該增強對毒品的認知,避免走上無法挽回的人生歧途,造成不可避免的後果。


供稿:畢節市公安局禁毒支隊

配圖:貴州省安順強制隔離戒毒所副調研員 趙玉寶

編輯:宋陽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RucJ2WwBJleJMoPMlkX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