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案例:會計若是分別核算,稅就分別繳納!

2021-02-25     會計網

原標題:四個案例:會計若是分別核算,稅就分別繳納!

方法不同,結果不同!

一、案例一

甲公司銷售外購的機械設備,不含稅金額1000萬元,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收取不含稅安裝費200萬元。

1 若是沒有分別核算

增值稅=(1000+200)*13%=156萬元

2 若是分別核算而且安裝選擇一般計稅

增值稅=1000*13%+200*9%=148萬元

3 若是分別核算而且安裝選擇簡易計稅

增值稅=1000*13%+200*3%=136萬元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案例二

甲企業屬於建築企業,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內容包括工程建設項目的採購、設計、施工,但是合同中沒有分別記載不同項目的金額。

結果: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統一按稅率高的萬分之五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

改變:甲企業屬於建築企業,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內容包括工程建設項目的採購、設計、施工,合同中分別記載不同項目的金額了。

結果:如果分別記載金額,應分別按購銷、設計和建築安裝承包合同的萬分之三、萬分之五和萬分之三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

參考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 225 號)第十七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三、案例三

我企業一般納稅人將閒置倉庫出租,收取不含稅租金1000萬元,並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取不含稅物業費200萬元。

1 若是沒有分別核算

增值稅=(1000+200)*9%=108萬元

房產稅=(1000+200)*12%=144萬元

2 若是分別核算

增值稅=1000*9%+200*6%=102萬元

房產稅=1000*12%=122萬元

提醒:租賃服務+物業服務,屬於兼營業務,不屬於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分別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率。

參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四、案例四

甲企業屬於生產銷售高檔家具,2020年6月份銷售自產的高檔家具1000萬元,並負責安裝,收取安裝費200萬元,假設均為不含稅收入。

注意:

1 不屬於混合銷售,可以分別核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別註明銷售貨物和銷售建築服務的金額,銷售按照13%,按照按照9%。

2 若是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銷售貨物的合同,一份是銷售建築服務的合同,則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銷售建築服務按照3%的增值稅稅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4月20 日頒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第一條給予了明確規定: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作者:郝守勇,內容僅供讀者學習、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繫刪除。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Rs8h3HcBDlXMa8eqoKT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