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朋友問,應交增值稅有個已交稅金的專欄。
他們是一般納稅人,平時交稅都是用個這個科目做的,具體分錄就是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他想知道這樣做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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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是不符合增值稅核算辦法的,按照財會2016年22號文的規定,「已交稅金」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當月已交納的應交增值稅額;
「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從「應交增值稅」或「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稅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額。
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正常情況下,一般納稅人都是按月申報增值稅,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所以,我們一般納稅人當月實際繳納的都是以前期間的增值稅額。
按照財會2016年22號文的規定,我們在科目選擇上,是使用未交增值稅科目。
交納以前期間未交增值稅的帳務處理。企業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所以,這種情況是不能用已交稅金來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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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什麼時候用這個專欄呢?
交納當月應交增值稅的帳務處理。企業交納當月應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什麼情況下當月會繳納當月的增值稅呢?
1、第一種,那就是一般納稅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這種情況下會用到。
2、第二種,那就是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這種情況也會用到已交稅金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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