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實務中存在有三種財稅處理不同的預付卡:加油卡,購物卡和ETC卡,下面進行歸納總結:
第一種 購物卡財稅處理
一、銷售方直接銷售購物卡:
1、 銷售方售卡時,向購卡方開具的編碼為601不徵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不徵稅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銀行存款等
貸:預收帳款——購物卡
2、 持卡方消費時,不得開具發票:
借:預收帳款——購物卡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銷售方通過售卡方銷售購物卡:
1、 銷售方
(1)收到售卡方的銷售款時,向售卡方開具不徵稅發票,發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作為取得預收資金不計繳增值稅的憑證。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預付卡
(2)與售卡方結算手續費時
借:銷售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收帳款——預付卡
(3)持卡方消費時,不得開具發票。
借:應收帳款——預付卡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分錄略。
2、 售卡方
(1)售卡時,向購卡方開具的不徵稅發票,注意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預付卡
(2)與銷售方結算售卡資金時,取得銷售方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借:其他應付款——預付卡
貸:銀行存款
(3)與銷售方結算手續費時,向銷售方開具品名「經紀代理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其他應付款——預付卡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持卡方
(1)購卡時,取得售卡方開具的不徵稅普通發票
借:其他應收款——預付卡
貸:銀行存款
(2)持卡消費或者贈送給客戶時,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只能以其他能夠證明業務發生的憑證入帳。
借:管理費用等
貸:其他應收款——預付款
總結:購物卡模式下,銷售方在持卡方消費時確認收入實現,但不能開具發票;持卡方在購卡時取得售卡方開具的不徵稅普通發票,實際消費時無法取得發票,以其他能夠證明業務發生的憑證入帳。
第二種 加油卡財稅處理
一、售卡方
1、 售卡時
按預收帳款方法作相關帳務處理,開具普通發票,不徵收增值稅。
2、 用戶加油時
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持卡方
1、 買卡充值時,根據取得的普通發票:
借:預付帳款——石油公司
貸:銀行存款
2、 加油時,根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管理費用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預付帳款——石油公司
總結:加油卡模式下持卡方在購卡充值時可以取得普通發票,實際消費時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
第三種 ETC卡財稅處理
一、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
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徵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簡稱不徵稅發票。
二、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
1、 充值後索取發票
取得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徵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2、 實際發生通行費後索取發票
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徵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總結:ETC卡模式下,持卡方在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取得不徵稅發票,且實際發生通行費後不能再取得徵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後可以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抵扣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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