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委辦公廳印發《河北省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並下發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黨委,雄安新區黨工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認真遵照執行。
辦法規定,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提任非選舉產生的領導人員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1年。
政治不合格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在選拔任用方面,辦法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啟動意見。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配備,必須嚴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採取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組織任命、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拔方式。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工作需要、人選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適、民主推薦和徵求意見等情況,防止簡單以票、以分或者以學歷、論文、職稱、頭銜、榮譽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紀律規矩意識不強,工作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偏離正確方向,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未滿,道德品行存在問題,有學術或者科研不端行為受到查處,有偽造學歷學位、獎勵證書、檔案材料等行為受到責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關政策規定明確限制情形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力度
辦法規定,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力度。對打破身份等限制選拔、面向社會公開選拔(聘)以及從國(境)外引進人才擔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實行聘任制。
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聘任關係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等形式確定,簽訂聘任合同,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對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因工作需要繼續聘任的;或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組織決定提前解除聘任職務的;或者因個人原因提出辭去聘任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提任非選舉產生的領導人員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1年。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市級(含雄安新區)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市級以下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來源/《河北日報》
編輯/寇拴民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RKDim3EBnkjnB-0zJx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