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規定
配偶、子女、父母、胎兒有繼承權,
那麼,胚胎是否有繼承權呢?
白雲法院調處一起涉胚胎移植手術的繼承糾紛,丈夫因病離世,妻子欲為兩枚胚胎保留遺產繼承份額,但卻遭到公公婆婆的反對。
阿龍和阿貞是一對80後夫妻,雙方未育有子女。2015年夫妻兩人在醫院成功培育了2枚胚胎並冷凍,2016年阿龍患病離世。
阿龍逝世後,其父母和阿貞簽署了《遺產分配框架協議》,約定了財產的分配份額,並約定若阿貞通過胚胎移植手術懷有阿龍的孩子,二老願意放棄享有的財產分配權益,交由阿貞處理。
協議簽訂後,阿龍父母多次要求阿貞配合辦理遺產公證手續未果,只好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協議依法繼承遺產。
阿貞則認為,遺產分配應該保留胚胎的繼承份額。現阿龍父母不配合簽字導致其不能進行胚胎移植手術,違反《遺產分配框架協議》的約定,無權請求對阿龍的遺產進行分配。
那麼,
為胚胎保留繼承份額有法律依據嗎?
來聽聽法官怎麼說
法官在審理本案過程中,考慮到本案系家庭糾紛,且涉及胚胎移植手術,可能引發社會輿論對倫理與法理衝突的討論,故決定爭取以調解的方式化解雙方紛爭,經溝通初步擬定調解方案。
針對雙方反饋的信息,法官與醫院溝通確認,胚胎移植手術僅需阿龍父母簽署一份承諾書即可。
因此,經辦法官一方面向阿貞釋明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告知胚胎與胎兒在法律地位上並不相同,法律規定為胎兒保留遺產預留份額,但並不表示可以為胚胎預留遺產份額。
另一方面,告知阿龍父母雖可依法繼承阿龍的遺產,但配合進行胚胎移植手術,可以迎來新的生命,不應放棄這個機會。
經過長達3小時的溝通、解釋,雙方終於達成了和解。阿龍父母同意配合阿貞進行胚胎移植手術,並對遺產分配達成一致的意見。雙方另行簽訂協議,約定兩年內阿貞育有阿龍的子女,二老將已繼承的財產份額退還給阿龍的子女,並對子女出生後的扶養、探視及其他尚未處理的遺產進行約定。
至此,
一起繼承權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文 | 來源於白雲區人民法院
圖 | 來源於網絡
編輯 | 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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