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你戰疫,一堂網絡課助力保護未成年人

2020-02-19   昌邑市檢察院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河南省駐馬店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結合疫情期間如何做好未成年人防護及相關法律規定,精心製作了一期《戰「疫」開學法治第一課》網絡課程,並聯合駐馬店市教育局,通過教育雲服務平台向該市未成年人進行戰「疫」法治宣傳,引導未成年人及家長消除焦慮和恐慌心理,以積極的心態面對疫情,全力為未成年人編織堅固的「保護網」。

檢察官課堂

「面對當前嚴峻的疫情防控形勢,同學們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了解多少,是否做好了必要的防護?是否知道疫情防控期間可能涉及的法律知識?」課程一開始,結合動漫短片,檢察官吳艷就和同學們一起了解了新型冠狀病毒的相關知識和防控方法。

檢察官吳艷提醒未成年人和家長,疫情防控雖不必陷於恐慌,但絕不可以掉以輕心。家長在教育孩子做好有效洗手、出門戴口罩等必要防護措施之外,還要以身作則,杜絕食用野生動物,引導孩子愛護動物,敬畏自然。檢察官同時鼓勵孩子們,雖然大家無法親赴一線抗擊病毒,但是認真學習、配合防疫也是在為戰勝病毒做貢獻。

吳艷還重點講解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法律規定,通過法治教學,提醒家長及未成年人不造謠、不傳謠,不抗拒檢疫和隔離,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針對近期全國發生的多起利用買賣遊戲帳號、微信發紅包返利方式實施的網絡詐騙案件,檢察官吳艷提醒廣大學生加強防範,不隨意點擊不明連結,如果發現他人以威脅、誘騙、強迫等方法脅迫交易,要果斷拒絕並及時報警。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30餘萬中小學生收看此次法治課。

微普法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類犯罪:

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以上情形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造謠、傳謠類犯罪:

不造謠、不傳謠就是我們對疫情防控最大的支持。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這裡需要說明的是無論你編造、傳播的是虛假疫情信息,還是虛假的信息,如果觸犯了法律,都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暴力傷害醫務人員類犯罪:

「疫情當前,醫務人員是阻擋在我們和新型冠狀病毒之間最有力的防線。」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要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不准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駐馬店檢察微信公眾號)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版權歸原創作者所有,刊發此文只為了傳播信息,不用作任何商業用途,如有侵權請私信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