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後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據此有論者認為在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調查核實權的啟動應在受理案件後以必要性為前提,或者說,以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為前提。《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後稱監督規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確實也是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進行了重申。然而筆者認為在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無需將「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作為啟動調查核實權的必要條件,也不認同以書面審查為主,以調查核實為輔的辦案原則。
其一,「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實際含義應為檢察機關審結民事監督案件所做決定的需要。監督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審結民事監督案件應作出的六種決定,除終結審查、不支持監督申請外,均為提出檢察建議以及抗訴。對於終結審查而言,監督規則第七十五條列明了適用的七種情形,除第一、二項因再審、當事人和解以致不存在民事訴訟監督事由,而其他事由中均需要檢察機關發現是否存在應當監督的違法情形,而調查核實權力的行使則是「發現」的途徑或者手段,需要說明的是法律以及相關規則並未對此「發現」的途徑設置啟動調查核實權的條件;對不支持監督申請而言,同上理由,檢察機關通過審查監督申請書等材料即可以認定案件事實的,可以做出不支持監督申請,也存在調查核實後做出該決定。通過對審結民事監督案件應作出的六種決定的分析,可以得出不僅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需要調查核實,終結審查、不支持監督申請也存在啟動調查核實權的可能,可以認為「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實際含義應為檢察機關審結民事監督案件所做決定的需要。
其二,「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是對四種情形的總結,而非權力啟動條件。當僅通過閱卷及審查現有材料難以認定的情形產生,檢察機關理應啟動調查核實權查清事實,其中法理不言自明,可以認為監督規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屬於注意規定,旨在提醒檢察官可以啟用調查核實權,若不啟用權力,則有瀆職之嫌。反過來說,既然能夠最易於操作的方式比如通過審查監督申請書等材料即可以認定案件事實的,檢察官也沒有「捨近求遠」行使調查核實權得必要性,即使監督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檢察官可以直接製作審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建議。筆者也認為該規則從文理解釋的角度並不反對檢察機關秉持謹慎原則行使該項權利負責任進一步核實真實情況,此也符合身為檢察官的職業道德。退一步講,既然申訴屬實,調查核實權並不會改變事實的真偽;就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可能存在違法行為以及民事執行活動可能存在違法情形而言,若查證屬實,則是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的法定情形。因此筆者認為監督規則第六十五條所規定的四類情形是對「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的解釋。
其三、啟動調查核實權並不會倒逼檢察機關做出不利於法院以及當事人的決定。監督規則第六十五條第二、三項規定: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可能存在違法行為以及民事執行活動可能存在違法情形。「可能存在」涵蓋了「可能不存在」,民事審判程序以及民事執行活動可能存在合法的情形,既然合法,檢察機關便不會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從另一方面來講,啟動調查核實權並不是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形式條件,啟動調查核實權的條件也並非等同於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條件,換言之,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應以核實的證據認定,如果已決定提起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則無必要調查核實相關證據。從邏輯方面來講,啟動調查核實權是滿足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但調查核實權不僅為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進行權力支持,同樣也為檢察機關終結審查、不支持監督申請提供依據。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屬於調查核實權所針對事由的外延。
其四,民事訴訟監督應以書面審查與調查核實並重。以書面審查為主,以調查核實為輔的論點或許是為了體現法的謙抑性,是為了限制調查核實權。然筆者認為對於一項權力首先必須進行充分的認識、學習,而不是一味的迴避,在沒有充分認識的前提下武斷地裝進過小的「籠子」里,權力如虎,然而將猛虎裝入兔籠,權力必然無法伸張,法律規定必然流於紙面。另一方面,相關法律以及監督規則中,並未有以書面審查為主、以調查核實為輔的辦案原則相關規定,若按照此辦案原則,調查核實必然束之高閣,且有規避之嫌;審查過程包括審查監督申請書等材料、聽證、調查核實等方面,在實務中,簡單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通過審查監督申請書等材料,可以直接作出相關決定,然對於疑難複雜案件則需調查核實,而以案件難易程度,確立一般的辦案原則,則有待商榷;需要承認的是,一般辦理案件以書面審查為開端,再通過調查核實取得證據材料,再予以審查,以致循環往復,然調查核實確是不可缺少的一環,整個循環中,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環節相扣,兩者應予並重。
綜上所述,「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並不屬於啟動調查核實權的必要條件,檢察機關認為事實需要調查核實,可以依職權啟動該項權力。檢察機關秉持謹慎原則對於簡易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使該項權力負責任進一步核實真實情況,此也符合身為檢察官的職業道德。民事訴訟監督應以書面審查與調查核實並重,以書面審查為主、以調查核實為輔的辦案原則有違於最高檢出台監督規則的初衷。(作者: 阮穎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