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與實際借款金額不一致應如何認定

2019-11-25     河北高院
借條與實際借款金額不一致應如何認定

【案情】

王某與劉某系朋友關係,2015年10月,劉某以飯店資金周轉為由提出向王某借款5萬元,王某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給劉某轉款4萬元,劉某出具了借款5萬元的借條一張。王某表明除銀行轉帳外,還從朋友處借款1萬元現金轉借劉某,劉某予以否認,並表示只收到3千元現金,實際借款金額4萬3千元。

【分歧】

對本案中借款金額應如何認定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借條上已載明借款金額為5萬元,應認定雙方之間的借款金額為5萬元。

第二種觀點認為,民間借貸糾紛具有實踐性特徵,出借人行使債權請求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應當對是否已形成借貸合意、借貸內容以及是否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劉某認可只收到了借款本金為4.3萬元,故應認定借款金額為4.3萬元。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認定借款金額為4.3萬元,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間借貸糾紛具有實踐性特徵,實踐性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出借人行使債權請求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應當對是否已形成借貸合意、借貸內容以及是否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

本案中,除借條外,王某隻提供4萬元的支付憑證,未提交其他證據印證借款已實際發生;且王某在庭審中陳述,除轉帳外,還從朋友處借了1萬元現金給劉某,但沒有出具欠條給朋友;同時,劉某出具給王某的借條中也沒有約定利息;王某主張從朋友處借了1萬元,再轉借給被告,不符合常理;王某也未向本院申請其朋友出庭作證,王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劉某自認收到了3千元現金,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故本案中的借款金額應認定為4.3萬元。

綜上所述,應認定王某與劉某之間的借款金額為4.3萬元。

來源:中國法院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OvyHoG4BMH2_cNUg-33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