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0多年的伴侶離世後房子被賣,老太沒房住了

2019-10-12     儀征檢察

來源:現代快報全媒體

通訊員 蔡磊 記者 何潔

「親愛的小王,我走了,我實在忍受不了一個癌症病人最後時期所受的痛苦和恐懼,希望你理解和原諒我。我走了,希望你一定堅強起來面對……來生再見!」當年過七旬的王老太太看到這封絕筆信時,和他共同生活10多年的吳老先生已離開人世,可沒想到接下來會有讓她感到更艱難的遭遇,面臨無處居住。

和老頭同居,老太付了21.4萬首付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大概在15年前,王老太太和吳老先生相識,各自單身的兩人相處不錯,慢慢就走在一起,並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日子倒也過得簡單。

2010年11月,吳老先生的兒子小吳在崑山千燈鎮購買一套房產。簽訂購房合同的當天,王老太太從其銀行帳戶刷卡支付了21.4萬元的首付款,之後該房屋登記在了小吳一人名下,由小吳還貸。而王老太太和吳老先生一直居住在此,小吳一直在北京工作生活,彼此也相安無事。

變化發生在吳老先生罹患癌症之後,由於不堪病痛折磨,吳老先生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這讓王老太太遭受了巨大的打擊。接下來,小吳眼見父親離世,便準備將該房產出售。

這下王老太太面臨無處居住的難題,無奈之下把小吳告到了崑山法院,要求返還首付款21.4萬元,以及房屋升值部分的22萬元。

老頭兒子要賣房,老太房子沒了

法院審理後認為,對於王老太太以其帳戶內資金支付首付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對該款項的性質,王老太太主張系共同購房款,但實際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的主體為小吳,且該房屋的產權也登記在小吳名下,王老太太未提交充分證據對其觀點予以證明。

小吳認為,該21.4萬元系贈與,上述贈與行為已經完成,現王老太太已經無權主張撤回。但從款項支付的過程來看,當時王老太太與吳老先生尚處於同居期間,並未明確表示贈與,小吳也沒有明確接受的意思表示,並不符合贈與的法律特徵。

從本案訴爭的21.4萬元的支付情況來看,系王老太太代小吳支付的購房款,對此法院認定為借款,小吳應當將此款歸還給王老太太。關於房屋增值部分,王老太太並非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其要求支付該房增值部分於法無據,法院對此依法不予支持。

最終,崑山法院判決小吳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王老太太款項21.4萬元。

承辦法官介紹,法律上的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通俗講就是一方表示「願給」,一方表示「願要」,否則不能構成「贈與」,這明顯有別於日常生活中的「饋贈」這樣的單方面行為。此案中並不能看出雙方有贈與的意思表達,由於王某和吳老先生屬同居而非夫妻關係,認定王某替小吳支付的首付款為借款,更符合實際情況以及法律規定,也能更好的保護王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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