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一物業公司負責人挪用居民採暖費被判刑

2019-10-30   運城新聞網

一物業公司負責人挪用居民採暖費被判刑

運城日報訊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利用其職務之便,將運城市熱力有限公司委託代收二輕花園小區採暖費截留至個人銀行帳戶,將其中44餘萬元國有資金挪用歸其個人所用,數額較大,不予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應依法懲處……」近日,鹽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原運城市頤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挪用居民採暖費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經鹽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2015年8月20日,市熱力公司在與頤洋物業公司簽訂的「供用熱合同」中約定,市熱力公司委託頤洋物業公司代收二輕花園小區供熱季的採暖費用,收齊後交至市熱力公司。

2016年8月29日,市熱力公司向頤洋物業公司送達「催費通知」,要求其在2016年10月31日前,交清二輕花園小區2016—2017年度供暖季居民採暖費531088元,非居民採暖費37159元,合計568247元。收到通知後,邵某安排公司財務人員收取小區居民的採暖費,並將全部採暖費存入自己的中國銀行個人帳戶。

經核實,邵某確將頤洋物業公司代收二輕花園333戶居民的557818元採暖費全部存入其在中國銀行的個人帳戶,在當年交納給市熱力公司50000元後,拒不交納剩餘的507818元採暖費。

為了維護正常供熱秩序,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2017年6月26日,市熱力公司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積極與業主委員會溝通協調,確定了「向二輕花園小區正常供暖、未交費用由熱力公司追回」的工作思路,用實際行動維護用戶的正當權益不致受損。2018年5月22日、6月7日,邵某向市熱力公司先後退款共計60000元,仍有447818元未退回。

前段時間,鹽湖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邵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判決生效十日內,退賠運城市熱力有限公司447818元。(王少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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