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的一天上午,陰雨濛濛,本打算去工廠上班的王某,因雨勢漸大,便掉頭去朋友趙某家。
下午六點左右,王某、趙某倆人又去廠里找到老鄉李某,三人相約到市區吃火鍋。
吃飯時,王某提議喝酒助興,讓李某與趙某作陪,但李某以開車不能喝酒為由,拒絕了王某的提議。
隨後,王某就買了一瓶白酒自己喝,期間還勸趙某和他一起喝酒,但趙某說不能喝白酒,就以啤酒為主,與王某相互敬酒。
當晚8點多,李某稱有事便先走了,此時王某已將一瓶白酒喝完,處於喝醉後的暈眩狀態。
這時王某妻子來到店裡欲將其帶回家中,趙某則幫忙一同將醉酒的王某送上了計程車,趙某騎電動車回家。
當晚12時左右,王某妻子發現王某呼吸停止,已死亡。
隨後,王某妻子要求共同吃飯喝酒的李某、趙某對王某酒後死亡一事承擔賠償責任。
調查與處理
經調查得出以下事實:
(一)死者王某本人過量飲酒與其死亡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關係,應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二)相約吃飯人員趙某在王某主張喝酒時未能盡到勸阻的注意義務,李某在王某喝醉時未能盡到照顧幫助義務,與王某的死亡事實具有間接的、次要的因果關係,因而也具有一般過失,應按一定比例分擔責任。
(三)此糾紛經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議:
1、趙某、李某各賠償死者王某家屬人民幣6000元、10000元;
2、趙某和李某二人共同承擔死者王某的喪葬事宜費用。
法律分析
這是由喝酒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本案中的矛盾焦點主要是:共同吃飯但未對王某醉酒盡到勸阻和注意義務的趙某、李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1.王某自身應負飲酒猝死的主要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也應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死者王某本人過量飲酒與其死亡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關係,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險性,沒有控制酒量,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2.同桌吃飯人員趙某、李某應負次要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負責任的根據,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指侵權行為人給受害人造成不利後果。
(2)違法行為,指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
(3)因果關係,指侵權人實施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上的聯繫。
(4)主觀過錯,是指當事人通過其實施的侵權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故意和過失狀態。
同樣,共飲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也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一是共飲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具有不法性;
二是受害人因飲酒行為發生了損害;
三是共飲人的不作為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四是共飲人存在主觀過錯。本案中,王某與趙某、李某共同吃飯才有王某醉酒死亡事實發生,趙某在與王某晚上吃飯時已知王某中午喝酒的事實,在王某酒多眩暈的情況下,兩人均未盡到事後的控制義務。
與王某醉酒死亡事實具有間接的、次要的因果關係,因而也具有一般過失,應按一定比例分擔責任。
典型意義
共同飲酒中,為讓酒友盡興免不了熱情敬酒、勸酒的飲酒習俗。
相互之間正常飲酒本身雖不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也沒有約定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在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下附隨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和侵害賠償責任是存在的,只有因共同飲酒行為致使他人發生特定的危險,其他共飲人才產生特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產生相應的法律關係。
從侵權法確認的侵權賠償責任可知,法律賦予共同飲酒人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因為只要共同飲酒人付出合理限度範圍內安全保障義務就可能會避免或降低侵害風險的發生。
傳承飲酒文化,倡導文明之風
飲酒助興之時
既要保證自己不酗酒、醉酒
還要摒棄賭酒、斗酒、強行勸酒等陋習
不管在什麼情況下飲酒
都應學會自律、學會節制
(來源:銀川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