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該!甘肅一男子網絡辱罵警察被抓

2019-10-11   民勤生活

近日,甘肅隴西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查處一起利用網絡發布辱警信息尋釁滋事案,行政拘留1人。

李某某駕車帶其子到隴西縣鞏昌鎮社區醫院打防疫針期間,將其駕駛的汽車停放在禁停路段,至11時左右準備開車回家的時,看到汽車雨刷器上夾著一張違停罰單,遂心存不滿,為泄私憤,在其好友人數為2814人的微信朋友圈發布了一條內容為"這幫狗日的,一轉眼的功夫"的動態,故意辱罵給其貼罰單的交警,並上傳了罰單的照片。

經調查,李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辱罵交警正常執法活動的信息,嚴重損害了人民警察形象,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

9月30日,隴西縣公安局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並於當日送隴西縣拘留所執行。

溫馨提示

近年來,一線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遇阻礙執法、暴力抗法、造謠誹謗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對公安民警人身安全和個人聲譽造成嚴重侵害,也損害了國家法律尊嚴和公安機關執法權威,還嚴重干擾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職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職責使命。那麼,辱罵警察、尋釁滋事的後果如何呢?我們看看法律如何說!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請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切勿以身試法當人民群眾真的遇到危險或受到傷害需要救助時我們的人民警察會責無旁貸義無反顧地出現在您身邊但是,對於辱罵警察的違法行為隴西公安必然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打擊,絕不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