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小夥伴問小栗
小美
單位的班車司機在開班車送同事上下班的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負全責,是不是就不能認定工傷了?
小明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了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不是也不能認定工傷?
可見在大家心裡,「交通事故」已經和「非本人主要責任」劃了「等號」,好像只有「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認定工傷。
事實上並不是這樣
這是一個常見的認識誤區
why?
這要結合實際情況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詳細解說
今天就結合
三個不同案例
帶大家更準確、清楚地了解一下
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
案例一
司機肇事獲刑,
能否認定為工傷?
胡先生在深圳某物流公司擔任司機,負責往省外地區運送貨物。某日,胡先生在為單位出車時,因疲勞駕駛在高速路上與一輛麵包車相撞,導致一死兩傷。胡先生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因其在事故中受重傷,暫予監外執行。
公司認為
胡先生在事故中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應認定為工傷。
胡某的親人只好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
司機胡先生是在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時發生的交通事故,鑒於司機行業的特殊性,胡某應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雖然胡某已被法院判處交通肇事罪,但其並非故意犯罪,而屬於過失犯罪,不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排除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中。
所以,依法應認定胡某為工傷。
為什麼肇事獲刑
還可以認定為工傷呢?
法律依據
本案中,胡某之所以被認定為工傷,適用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結論:綜上可見,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應視為「三工」原因,在這種情況下不受交通事故責任限制,只要司機在事故中不存在《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應認定為工傷。
案例二
出差路上發生負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李某系深圳一制針有限公司的職員。某日,李某駕駛轎車和該公司負責人孫某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與一輛大貨車相撞,造成本人受傷。交警認定李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大貨車駕駛員負次要責任。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李某為工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司認為,這起交通事故是由李某造成的,李某負主要責任,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後認為
李某雖然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李某是在為公司出差的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應屬於「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將李某認定為工傷並無不當。
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決定。
法律依據
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被認定為工傷,適用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結論:綜上可見,職工因工外出期間駕駛或乘坐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傷亡的,也不受交通事故責任限制,只要職工在事故中不存在《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應認定為工傷。
案例三
同屬上班途中交通事故,
能否都認定工傷?
某日,陳某在駕駛車輛上班的途中,與同屬上班途中的鄭某相撞,兩人均當場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全部責任。之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陳某不屬於工傷,鄭某為工傷。陳某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陳某所在公司認為
兩人都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既然鄭某能認定為工傷,陳某也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
鄭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陳某雖然也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陳某負全部責任,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結論。
為什麼同屬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認定工傷卻不同呢?
法律依據
本案中,同起事故的兩人之所以出現了截然不同的認定結果,適用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結論:綜上可見,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工傷。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才是職工能否認定工傷的一個重要條件。
根據有關規定,「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
從這三個案例可以看出
職工交通事故情形不同
適用法律依據就可能不同
認定結果也不盡相同
千萬不要混淆操作哦~
融自網絡
小栗|生生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