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的信息是如何被泄露的?買賣學生信息罪過可不小!

2020-10-07     鄭勇的自媒體

原標題:家長的信息是如何被泄露的?買賣學生信息罪過可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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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一中李川江(化名)同學的爸爸吧?您孩子上學期的學習成績您了解嗎……」今年剛放暑假時的一個電話讓家長李毅後來花16萬元報了「一對一」輔導。

「一接電話我以為是學校老師家訪,她清楚地說出了兒子名字、所在學校班級。」李毅說,於是他格外認真回答了對方的問題,後來才搞清楚對方是校外輔導培訓學校的諮詢老師,要給他推薦「一對一」輔導。

「一般情況下我接到推銷電話肯定掛掉,但這種方式確實有效,很能鎮得住家長。」李毅分析,對方通過這種方式獲得了和自己深度交流的機會,「她能說出我孩子的成績在年級的大致排位,哪些知識點可能有問題。當時真有一種終於找對人了的感覺,所以就帶著孩子去機構現場諮詢。」

其實,通過買賣學生、家長信息實現「精準營銷」,已經成為不少「一對一」培訓機構獲取生源的主要手段之一。

那麼,學生、家長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呢?

登錄某培訓機構網站,只要按照客服指導留下孩子基本信息和個人電話,不久之後,就開始接到不同培訓機構的推銷電話。這幾乎是所有學生家長的感受。一名推廣人員直言:「各個培訓機構的信息都是互通的,你只要在一家諮詢了,你的信息別的機構也就掌握了。」

「畢竟『一對一』價格很貴,廣撒網效果不會好。」一名與培訓機構有合作的老師坦言,近年來,很多從事「一對一」培訓的機構主要圍繞一所或幾所學校招生,他們會把機構設在學校附近,主動圍繞學校領導、老師做工作,很多學生、家長信息由此而來。同時,機構內部人員也參與到販賣學生、家長信息當中,造成學生個人信息外泄。

一位知名中學的副校長也表示,學生信息泄露的源頭還在於學校,一些班主任、教師經不住培訓機構的各種利誘,將本班甚至本校學生信息泄露給培訓機構,這種行為不但有違師德、校規,而且是違法行為。對於校外培訓機構間普遍存在的員工泄露學生個人信息行為,應加大依法查處力度。與此同時,家長等社會群體應加強維權意識,當收到推銷電話發現個人信息被竊取時,應注意錄音取證並及時報警,形成抵制竊取個人信息的整體社會環境。

事實上,買賣學生信息違反國家侵權法規的規定,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隱私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目前,執法部門已經加強了對買賣學生信息的處罰力度。

案例一

2017年,上海某教育機構從業人員劉某花費5000元從他處購買上海各區大量學生個人信息13萬餘條;2018年,其通過微信認識了同樣在北京從事教育培訓的周某,用自己掌握的上海學生信息與周某交換,換取了北京各區學生信息38萬餘條;2019年年初,其又將手中52萬餘條學生信息部分分別出售給兩人,共獲利1.6萬元。這些學生信息包含了學生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學籍號、所在學校、年級、戶籍地址、家庭住址、家長姓名、家長電話……

2019年,周某又通過網絡從曾經的同事、上海某教育培訓機構總經理李某處獲取上海學生信息3萬餘條。經查,李某2015年通過網絡花費200元向他人購買了上海市部分高中生信息13萬餘條,將其中一部分提供給了周某。

由上海市虹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並當庭判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2萬元;周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萬元;李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同時,依法判令要求三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並要求劉某按照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獲利賠償1.6萬元。

案例二

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間,校外教育培訓機構負責人臧某、陸某先後將非法獲取的中小學生姓名、所在班級、家長姓名、聯繫方式等個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給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員工柳某、黃某等人用於宣傳和招生。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間,柳某、黃某又將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

今年3月5日,公安機關以臧某等4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移送泰興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江蘇省泰興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4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罰,各並處罰金,同時判令4名被告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臧某、陸某支付公益訴訟賠償金6460元。

案例三

2014年年底,羅某通過個人郵箱向吳某非法提供學生個人信息10萬餘條,後吳某又通過向他人購買、與他人互換等途徑,非法獲取了大量南昌市中小學校在校學生的姓名、性別、所在學校和年(班)級、家長聯繫電話等資料。

之後,吳某通過向他人出售上述學生個人信息資料的方式牟利。馮某等12人在向吳某購買學生個人信息資料後,通過向學生家長打電話、發簡訊等方式拓展各自所在培訓教育機構的生源。法院查明,吳某共向他人出售學生個人信息18萬餘條,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餘元。

一審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追繳吳某非法所得人民幣52380元;羅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馮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余某等11人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至1萬元不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MezgAnUBURTf-Dn5GVy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