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市菲利度鞋服商貿有限公司

2019-07-26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晉江市菲利度鞋服商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世紀友鞋材商行與被告晉江市菲利度鞋服商貿有限公司、吳永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06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晉江市菲利度鞋服商貿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石獅市世紀友鞋材商行貨款42584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人民幣基準利率計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吳永曉對上述第一項內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本案受理費865元,由晉江市菲利度鞋服商貿有限公司、吳永曉共同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辦法官:李珊珊

聯繫電話:0595-8861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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