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損失2.5億背後:騙貸人操盤12家空殼公司、編造財務報表

2020-01-19     新浪金融研究院

新浪財經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韓某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以自己或以他人名義註冊、控制或購買的多家空殼公司為借款人,通過提供虛假財務狀況、虛假的購銷合同、利用公司之間互相做借款擔保手段、冒用他人名義、編造支付土地款等,與銀行訂立《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個人貸款合同》,對晉中銀行等7家銀行實施詐騙,並將詐騙的貸款主要用于歸還其個人借款、利息、及進行個人消費等。

 圖:裁判文書網

  2015年11月,韓某巍在資不抵債,無力償還銀行貸款以及巨額個人債務的情況下逃匿。統計顯示,韓某巍共計實施貸款詐騙17次,七家銀行被騙貸2.7510億,截至案發仍有2.4988億未歸還。

虛掛公司股東 編造財務報表

騙貸人操盤12家空殼公司

  判決書顯示,韓某巍,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專科文化程度,現住山西省晉中市,因涉嫌詐騙罪,於2017年6月16日被晉中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貸款詐騙罪、職務侵占罪,經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晉中市看守所。

  據胡某證言,其為韓某巍的雇員,在晉中寶誠工貿有限公司(下稱:寶誠工貿)當出納。寶誠工貿註冊於2009年8月,法人是韓喜巍的母親宋某,但實際負責和管理人是韓某巍,股東是鄭某。

  值得注意的是,寶誠工貿只正式運營了半年,之後就沒有業務了,胡某負責幫該公司轉帳以及去銀行跑貸款。其他工作便是負責晉中開發區天麒貿易有限公司的報稅和貸款業務,並負責晉中幫源貿易有限公司、晉中偉力達運輸有限公司、晉中市盛巍貿易有限公司、晉中中都液壓有限公司的貸款業務。

  「天麒貿易、幫源貿易、偉力達這幾個公司我來上班開始就沒有運轉過,實際是空殼公司,主要用於辦理銀行貸款。貸款時候韓某巍就找來比較合適的報表,我拿到銀行去評估,實際上這些報表和貸款公司的實際情況並不一致,實際就是假的。購銷合同、資產負債表和稅票也是虛假的。」胡某陳述道。

  據王某證言,「我與韓某巍系朋友關係。2014年左右,韓某巍找到我說他名下的盛巍貿易公司缺一名股東需要我頂替一下,具體經營不用我參與,因為是朋友,所以就把我本人的身份證原件給了他,我只是頂替一個股東,沒有我的股份。該公司名義貸款具體都是韓某巍操辦,我沒有參與。」

  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韓某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以自己或以他人名義註冊、控制或購買的12家空殼公司為借款人,通過提供虛假財務狀況、虛假的購銷合同、利用公司之間互相做借款擔保手段、冒用他人名義、編造支付土地款等實施詐騙。儘管新鑫駕校有實際經營業務,寶誠工貿公司有辦公場所,但提供給銀行的貸款財務報表數據也差異極大。

7家銀行被騙2.7510億

案發仍有2.4988億未歸還

  據新浪財經統計,韓某巍共騙取晉中銀行9300萬元、榆次農商銀行3710萬元,左權農商銀行2000萬元,古交阜民村鎮銀行1.25億元,造成全部銀行損失共計2.4988億元。

圖:新浪財經製圖

  值得關注的是,古交阜民村鎮銀行是晉中銀行全資子公司,晉中銀行認繳金額2000萬元。一言以蔽之,晉中銀行在本次騙貸案中,所受損失最大。

  新浪財經注意到,被騙的多家銀行工作人員在出庭作證時均表示,銀行放款資料齊全,並在人行和工商部門查詢了相關資料,確認沒有問題之後才發放貸款。相關審核資料包括:客戶評級申請表、評級確認書、借款人資產影像資料、評級報告、審貸小組意見、授信資料、信貸資產風險風類討論紀要、公證書、借款借據、業務委託書、貸款審批通知書、貸前貸後調查報告、授信審查審批意見表等。

圖:裁判文書網

  其中一名銀行員工劉某證言,「韓某巍以資金周轉為由,自己做擔保,分別以星維電子貿易有限公司、九輝偉業科貿有限公司、佳生源建材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和我貸款,韓某巍的偉力達運輸有限公司在我來之前就有貸款,後來才知道他都是實際控制人。」

  「放款後,我們把錢打到購銷合同的對方公司,隨後信貸員和信貸主管會按季度或者按月審核貸款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是否良性循環等情況。對於購銷合同里的對方公司,我們不去了解,就是以購銷合同原件為主。對韓某巍的貸款,我行做了貸前和貸後審查,貸款用途在貸款資料里都有說明」,劉某強調。

  另一家銀行的情況稍顯複雜,銀行員工郝某表示,該行曾調查過韓某巍公司的經營情況,但是沒有核實過貸款資料的真假。郝某直言:「人家上面領導放話了。」

 圖:裁判文書網

  之後,大部分貸款資金被韓某巍用於購置高中檔轎車及進行賭博消費。2015年11月,韓某巍在資不抵債,無力償還銀行貸款以及個人債務的情況下逃匿,一年半後,被遼寧省阜新公安機關抓獲。

  2018年12月,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法院認為韓某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證明文件,以自己公司名義或利用自己控制的空殼公司或冒用他人名義詐騙銀行貸款,並有逃匿、揮霍騙取資金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判處韓某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審,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之後,韓某巍不服判決,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2019年5月,韓某巍的上訴被山西省高院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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