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找法網
擔保人是非常常見的,一般情況下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人我們都稱之為擔保人,但是除非是與當事人關係很密切的人,否則人們一般不太願意給別人做擔保人。那麼哪些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一、哪些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過保證期間而免責。
6、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7、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以新貸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意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是什麼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為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才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作為保證人,不管是一般保證中的還是連帶保證中的,實際保證人的責任也就是要為債權提供一定的擔保。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如果到期不能夠履行自己的債務,那麼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追討欠債。不過要是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則保證人也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三、擔保人可以取消擔保嗎
1、擔保人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取消擔保的,除非債權人同意。擔保是合同,只要簽訂了擔保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的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解除,擔保人就必須承擔擔保責任。
2、擔保是不能撤銷的,只能一直到借款人還清債務為止。按照銀行貸款操作規範,除非擔保人,和借款人,和信用社三方共同願意,債務才可以轉移給他人。
綜上,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有5種,包括超出「保證責任期限」不擔責、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免責情況、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轉讓債務、主合同無效等等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