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拘你沒商量

2019-12-11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典型案例

2019年4月9日,平谷區生態環境局接到王辛莊鎮政府反映,該鎮翟各莊村西北空地出現大量廢桶,並有不明液體外泄,散發強烈刺激氣味。執法隊員立即趕赴現場,經查,廢桶為李某丟棄的裝有廢粘合劑的舊桶,共23個,重9.75噸;外泄不明液體為廢粘合劑,屬於危險廢物(廢物類別HW13)。平谷區生態環境局立即組織對外泄廢粘合劑和受污染土壤展開應急處置,防止污染進一步擴大。

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已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典型意義

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對土壤、地下水及周邊生態環境的危害十分嚴重,威脅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和生命健康,性質惡劣。治理危險廢物污染成本高、周期長、難度大,更應突出預防為主、保護優先,並加大對污染責任人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隨意傾倒危險廢物和無證經營危險廢物、非法轉移或處置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

隨著國家對環境違法行為打擊力度的加大,刑法作為懲罰力度最大、震懾效果最強的法律手段在打擊污染環境犯罪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尤其是涉及對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排放、處置的單位,更應當自覺守法、嚴格遵法。在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能私自處理危險廢物,處置不好對自己及周邊環境都會造成影響。企業、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製作危廢存放標識並分類存放,依法依規進行廢物轉存和處置,防止環境危險事故的發生。

適用法條

廢棄的粘合劑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規定的危險廢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LW9q9W4BMH2_cNUgqze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