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赴美生子獲刑 在國外犯罪回國還坐牢嗎?

2019-12-24     靈壽普法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經營赴美生子獲刑】據外媒報道,近日,中國一女子因經營赴美生子被美國法院判處10個月監禁。在聽證會上該女子數次拭淚。想必是意識到錯誤。那麼,在國外犯罪回國還坐牢嗎?國外犯罪可以保釋回國嗎?

【經營赴美生子獲刑】美國《紐約郵報》12月17日報道一名中國女子被判處10個月監禁,此前她被控在美國加州經營生育旅遊月子中心,並告訴中國孕婦欺騙美國入境當局,以獲得簽證赴美生子,從而使孩子自動成為美國公民。該女子承認串謀移民欺詐及簽證欺詐,被判監禁10個月。

  報道稱,美國地區法官詹姆斯·塞爾納在加利福尼亞州聖安娜市對中國女子李冬媛(Dongyuan Li,音譯)做出了判決。在聽證會上,李冬媛數次用手擦眼淚。

  她的律師托馬斯·奧布賴恩說,判決是公正的,檢察官只記錄了旅客參與「生育旅遊」的7起案件。

  李冬媛自己是四個孩子的母親,在12月1日提交給法院的信中寫道,自己在拘留期間上過英語和音樂課,讀過書,每天都鍛鍊,「我對我所犯的錯誤感到非常抱歉,」「對於我給美國社會造成的傷害,我真誠地道歉。」

在國外犯罪回國還坐牢嗎?


1、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定,一國公民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應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

  2、中國也將依照中國法律進行追究,但是如果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中國可不予追究;如果最高刑期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

  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國外犯罪可以保釋回國嗎?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通常情況下,警方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後,首先要搜集證據,但無權對嫌疑人進行審判,因為審判是司法部門的職權範圍。當事國會請求我國提供刑事司法協助,我國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提供刑事司法協助。

  《刑法》關於管轄權的相關規定

  1、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2、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

  3、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4、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Ku27OW8BMH2_cNUgOa1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