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起訴老同學催還13萬元借款,僅有轉款記錄被判敗訴

2020-04-21     江西政法

沒有借條,僅有轉款憑證能否索要「借款」?


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僅提供轉款記錄主張返還借款,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詳情: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系多年同學關係。原告張某訴稱,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王某在淘寶網站及其他遊戲銷售平台網站銷售虛擬遊戲產品,經營較好,收益較高,後因擴大經營規模需要出現資金周轉困難,被告王某多次向其借款,出於多年好友關係的信任,在沒有要求被告王某出具借條的情況下,先後多次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帳的方式共計向被告王某轉帳13萬餘元,後被告王某的淘寶店鋪經營虧損,原告張某多次催討借款,被告王某均未償還。

被告王某辯稱,原告張某向其轉帳屬實,但這些款項都是其投資我的淘寶店鋪的投資資金,每月按2分的收益率分紅,我也有與原告的多次微信轉帳往來可證明,後我的淘寶店鋪經營虧損,均悉數告知了作為合作投資人的原告張某。原告張某在知道資金用途目的後,向被告淘寶店鋪投資,如今經營受到損失,作為投資人,原告張某應與我共同承擔投資失敗的風險,雙方根本不存在借款事實。

對於被告的抗辯,原告訴稱,被告確實有向其微信轉帳的情況,我們是多年的同學,往來帳目太多了,被告日常開支缺錢的時候也給他轉過周轉的錢,有些錢也還了,但與本案的借款金額無關,被告不能以自己經營失敗為由拒不還本案借款。

庭審中雙方唇槍舌劍,但本案款項到底是借款還是投資,因為沒有書面約定,成為一筆糊塗帳。

法院審理認為:

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原、被告之間的轉款是否為借貸關係,而判斷雙方之間是否構成借貸關係的關鍵,是審查雙方之間是否形成借貸合意。

從現有證據分析:原、被告雙方自2017年4月起至2018年3月期間有多筆經濟往來,原告向被告轉帳共計137000元,被告向原告轉帳共計48400元。原告主張雙方存在民間借貸合意,卻僅有原告的陳述,原告向被告轉帳十餘次,涉案款項高達13萬餘元,且原、被告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多次存在「進貨」「貨款」等字眼,但原告從未向被告要求出具借條,不符交易習慣和客觀常理,故原告對其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其訴請要求被告承擔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及涉案金額激增,案件的裁判結果對當事人的影響巨大。民間借貸案件的事實審查與認定,一直是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重點和難點。原告僅憑藉金融機構轉帳憑證證明借貸關係已經發生,法院對借貸事實真實發生與否的認定尤為困難。審判實踐中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起訴有兩種可能:

一、法院可以推定借貸事實成立。針對原告僅憑金融機構轉帳憑證作為證明借貸關係的案件,如果被告未提出該轉帳系還款或基於其他法律關係的債務履行作為抗辯,或者被告雖提出前述抗辯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結合庭審陳述、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雙方已往經濟往來等情況可以綜合認定借貸成立。

二、借貸事實不成立。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進行否認,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但是在欠缺借款合同的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僅提供金融機構的匯款憑證作為證據,被告提出該轉帳系還款或是基於其他法律關係的債務履行作為抗辯後,被告對自己的抗辯事實主張承擔反證責任,即被告的否認必須附理由,且對理由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該證據只需要達到「合理可能」或「表面可信」的程度即可動搖法官業已形成的關於借貸關係存在的臨時心證。若被告所提供證據達到該標準,因原告需承擔本證證明標準,此時原告就必須進一步舉證其所主張的事實存在,否則事實不清,依然由原告承擔不利後果。

法條連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來源:西湖區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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