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怎麼報銷?您關心的要點全在這了

2019-10-12   清朗天空

清朗天空

感受法治新生態

近期,福建、廣東、河南、遼寧、江西等多地陸續出台了差旅費管理新規。

今年7月份,財政部等三部門發文規範中央級差旅費管理,要求中央單位出差人員自行解決相關費用、主動交納,也要求接待單位按規定收取費用,不得拒收。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近期各地發布的新規,正是為了落實這一要求。

各地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標準和方式是怎樣的?如何確保這一政策真正落地?

明確標準便於操作

各地新規在收交標準上與中央單位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基本一致,即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在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40%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1.在交通費方面

各地普遍要求:「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並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的50%交納」。

2.在伙食費方面

按照省級直屬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伙食補助100元/人/天的現行標準計算,早午晚三餐應分別按照20元、40元、40元交納費用。按現行交通補助標準,每人每日最高交納80元,每半天交納40元。

雖然各地新規與此前中央三部門規定大體一致,但不少地方在具體內容和操作方式上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福建的要求是?

福建提出一天內由兩家不同接待單位按照規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員當天不再領取伙食補助費。出差人員在報銷時應如實申報交費情況並提供交費憑證,作為報銷附件歸檔。同時,在通知中明確提出「提倡、鼓勵省直機關出差人員自行用餐或用車。自行用餐或用車的,報銷時不需要提供交費憑證」。

差旅費管理辦法配套制度

新規一:伙食費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

交錢相關規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第21條規定: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的按標準收取餐費,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

《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17條、20條規定: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或市內交通費。

伙食費交納標準:

需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伙食費標準,並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

用餐有收費標準的,按標準交納,最高不超過日伙食補助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別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40%、40%交納。

市內交通費交納標準:

有收費標準的,按標準交納,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的50%交納。

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用於跨市縣鄉開展公務活動的,出差人員交費標準參照前款執行。

開具什麼票據:

在餐飲服務單位(如賓館、餐館等)用餐的,出差人員可直接向餐飲服務單位交納伙食費並取得稅務發票。

由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提供車輛或在內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單位應出具《福建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確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

如何證明自己交了

出差人員在報銷時應如實申報交款情況並提供交款憑證,交款憑證作為報銷附件歸檔。

提倡、鼓勵省直機關出差人員自行用餐或用車。自行用餐或用車的,報銷時不需提供交款憑證。

新規二:職務與職級並行後的差旅標準

根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第26條「公務員因公出國出差的交通、住宿標準以及辦公用房標準等待遇,不與職級掛鉤」的規定,廳(局)級的省管幹部,差旅費按 「廳(局)級人員」標準執行;其他職級的公務員,差旅費仍按「其餘人員」標準執行。

新規三:往返駐地和機場專線商務車費用

往返駐地(包括出發地和目的地)和機場的專線地鐵(含城際鐵路)、專線商務車(訂製包車除外)的費用可以憑據報銷。

新規四:往返閩侯貴安機場伙食補助

到閩侯縣、連江縣貴安和長樂機場開展其他公務活動,當天往返的,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40元(接受接待除外)。

新規五:離退休人員差旅標準

經單位人事部門批准,聘請離退休人員協助專項工作的,其差旅費用參照離退休時的職務或職稱標準執行,並按規定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新規六:參加會議培訓的差旅補助

按往返各1天計發,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往返當天由舉辦單位免費提供兩餐(午餐、晚餐)的,不再發放伙食補助費。往返當天由舉辦單位免費提供車輛接站或送站的,不再發放市內交通費。

新規七:參加費用自理的會議培訓標準

沒有統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費可按照省直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準內憑據報銷。

主體班異地教學期間發生的費用按相關培訓文件和有關規定憑據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

往返兩天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前款執行。

新規八:非在榕省直機關提供交通工具

由非在榕省直機關(包括省級垂管單位、省以下法院檢察院、駐省外單位等 )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用交納市內交通費,也不報銷市內交通費。

新規九:因公出國(境)內差旅費

國(境)內城市間交通費(聯程票無法分割除外)、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列入「差旅費」科目。

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計發天數不得與因公出國(境)發生的伙食費、公雜費重複計算。

來源:經濟日報 省財政廳行政處 省會計考試管理中心

編輯: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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