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疫情之下,勞動者工資權益不容侵犯

2020-03-25     昌邑市檢察院

隨著復工復產的不斷推進,勞動者工資、補貼發放標準日益受到關注。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針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工資、補貼發放標準事項作出解讀,提醒用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疫情期間新出台的相關政策履行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相關義務。(3月22日 《法制日報》)

疫情之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謂各有難處。但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一則工資是勞動者養家餬口的資本;二則這也影響著勞動關係的穩定,以及復工復產的順利進行。在此情形下,工資可否降低或延期發放,勞動者居家辦公的如何發放工資等這些問題,不僅需要認真對待,而且也需要法律的進一步護佑。

具體來看,以勞動者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崗,亦無法居家辦公為例,根據法院解讀,勞動者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崗,用人單位應優先安排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用人單位安排年休假工資標準支付工資。還如,對於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等等。

保障疫情下的勞動者工資權益,關鍵是用工單位增強法律意識,切實尊重勞動者的權益。無論是加班工資還是值班工資,用工單位應積極給予保障,這也是應擔負的法定責任。而且,根據相關規定,對於感染新冠肺炎的勞動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用工單位唯有遵法行事,勞動者權益才會更有保障。

同時,也需要政府政策保障。比如,浙江省規定,企業復工的時間是2月10日。2月10日以後,如果職工因政府採取緊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企業可以參照國家和省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如此,也可以讓勞動者工資更有保障。

另外,從勞動者自身來講,也應該增強法律維權意識。尤其是,當前一些「賦閒在家」的快遞員、網約車司機、餐廳服務員等成為「跨界員工」,這種「自我重組」的方式,雖然可以滿足社會需要,但是這些勞動者的權益保障也須引起重視。於勞動者而言,不僅要注意自身權益的保護,更重要的是懂得藉助法律武器維權。

疫情防控給各行業帶來不小影響,更給勞動關係領域帶來新挑戰。越是在此特殊時期,越需要勞動關係雙方精誠團結、共克時艱。當然,面對一些勞動爭議,一方面需要雙方多些協商與溝通,多些人性化紓解之道;另一方面也需要雙方在法律邊界內行事。同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也應強化對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指導服務,以確保勞動關係雙方權益更有保障。

(來源:人民日報、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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