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不少報道,想和大傢伙聊一聊對於棚戶改造,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原地回遷嗎?這個問題。
最近棚戶改造愛我國可謂是最為火熱了,開發商們更是滿懷激情,但對於被拆遷人來說這可就不是什麼幸福的事了,因為家裡原本好好的房子被列入拆遷範圍不說,等新的房子修建好了也不會在原有的土地上分配房子,就會被迫的 搬到偏僻的地方去,即使分配的新房子面積要比舊房子大,但周圍的生活設施不完善,看病還有孩子上學都變成了一個大問題。不少人都有疑問了,按道理來說國家開展棚戶改造是為了百姓能更好的生活,怎麼慢慢就變成把當地人趕走,搞高檔住宅或者用來商業開發了呢,所以有很多被拆遷前來向律師諮詢,按照我國法律而言到底被拆遷人在棚戶區拆遷後,是否可以有原地回遷的要呢?
在解答這個問題以前,我們還是先來看一個案例。
吳先生是河南商丘人,也是祖祖輩輩住在本地的回族人,這個地方還聚居著很多跟他一樣的回族民眾,早在一百年以前,他們就建造了清真寺,為其宗教活動提供場所。對於他們來說早就有了自己的生活習慣和民風習俗。開發商同意劃分建設了他們所在區域的房子,行行列列,整齊劃一,而且其中的大部分房子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時都有進行翻新,有的房齡可能還不到幾年。而這樣的區域,卻在棚戶區改造的行列中。除此以外更讓當地居民無法接受的是,等工程開始他們就會搬到離這裡好幾公里遠的地方,而且那個地方不僅沒有學校和清真寺,更也沒有回民餐飲一條街。因此,吳先生 跟開發商提出要求遷回原地址並保留他們建造的清真寺。當開發商卻說了,這片區域在規劃時並沒有考慮建設居民樓,所以不能遷回原地,並拒絕了吳先生和當地居民的要求。交談無果後,吳先生和多名被拆遷居民聯繫律師進行維權。
案件在被我們接管後,我們在其中 發現了很多違法的地方,比如這片區域根本就不屬於棚戶區,更不屬於可以強制徵收拆遷的法定條件,而且開發商口中的只能異地 安置,很明顯的違反我國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開發商提出的拒絕理由根本就是錯誤的,而且對於區域的劃分是可以更改替換的,如果在當地需要進行棚戶區改造,那麼開發商就必須在此地規劃處一片區域安置原住民,其次據我們了解到,在本地的拆遷文件里有用於商業開發的住宅用地。所以,我們向法院提起了針對徵收決定的訴訟,雖然現在最終的判決還沒有下來,但我相新法院不會對這些問題置之不理。
現在來說本期的主題,對於棚戶區改造,被拆遷人是否有權利要求原地回遷?答案想必大家都知道了,我們是有權利的,即使不能原地回遷,我們 也可以要求就近回遷。因為這是我們應當享有的權利,在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有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該凹舊城區所徵收的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拆遷方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所以,對於棚戶區改造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據自己所享有的權力光明正大的要求原地或者就近回遷,並且我們要對這種蠻橫的違法行為說不,在一個法治社會的我們在必要時也可以通過法律的武器來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
好了,今天的內容就是這些,如果您還有其他拆遷問題,可以隨時與我取得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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