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加計抵減聲明後,增值稅申報表應該怎麼填?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或者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的文件規定: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或《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聲明》提交成功後,增值稅申報表應該如何填寫?通過一個案例,一起了解下吧~
A公司為2018年成立的公司,主要提供餐飲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式。2020年度,餐飲服務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為97%。2021年1月發生餐飲服務銷售額10萬元,銷項稅額6000元,進項稅額4000元,進項轉出500元,期初留抵稅額2000元,假設該企業不享受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本月無其他應稅項目發生,且無期初加計抵減餘額。
A公司2021年度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加計抵減本期可抵減額=(4000-500)×15%=525元。
本期加計抵減之前的應交增值稅=6000-4000-2000+500=500元
因此,本期加計抵減之後的應交增值稅=(6000-4000-2000+500)-500=0元,加計抵減期末餘額=525-500=25元。
首先,需在《附列資料(四)》第6行第2列「本期發生額」中填列600,第3列「本期調減額」中填列75,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中填列525,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中填列500,第6列「期末餘額」填列25。
隨後,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中填列0,即可完成本次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申報。
【溫馨提醒】加計抵減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加計抵減的申報是不是很方便?符合條件的小夥伴們,快快提交《聲明》並申報享受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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