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生活中
我們會與許多
收入、福利、補貼打交道
那麼到手的這些錢
哪些需要交稅?
哪些不需要交稅呢?
在弄懂這兩個問題之前
我們需要先了解以下內容
一、
我們的薪資包含哪些?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
單位發放的津貼、補貼、補助有什麼區別呢?
福利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津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如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補貼是指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補助更多的是指因職工生活困難而支付的補助費,如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獨生子女補助費、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等。
正常情況下,工資薪金所得的大部分都是要交稅的,包括我們上述所說的津貼和補貼。而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所以大部分的補助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下面四類不需要交稅
1.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目前,我國個人的工資收入構成中,各種各樣的補貼、津貼占有相當大的比重,這些補貼、津貼有些是按國務院的規定發放的,有些是按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發放的,有些則是各地政府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地情況而安排發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2.差旅費津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不過,我們要在當地規定的標準內取得差旅費津貼。
3.生活補助
你可能聽說過「生活補助費」是可以免稅的,可免稅的生活補助費該如何界定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4.經濟補償金
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應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應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個人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Q:
個稅零申報是否等於沒有納稅記錄?
A:
納稅人2019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稅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或根據稅法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不論是否實際繳納稅款,均可以申請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也就是說,即便是零申報,均在納稅記錄中連續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