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誰都想找個自己方便的法院起訴,那麼民間借貸案件的官司,都能在哪些地方起訴呢,今天法寶在線的民間借貸律師給大家具體講講。
一、民間借貸糾紛立案管轄是怎樣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官司的一般原則是被告所在地,相信這個大家都知道,所以很多人都想當然的認為打官司只能到被告所在地去,有的時候被告都不在本地,經常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都在千里之外,這種情況下去被告所在地起訴當然是非常不方便,其實對於民事案件的其實,法律規定的比較細,並非只能在被告所在地,這個只是一般原則,有一般原則就有特殊規定。
最高法院發布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也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簡言之,借貸雙方在哪裡交付借款,合同履行地就在哪裡,哪裡的法院就有管轄權,就要向哪裡遞交訴狀。
二、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怎麼辦
換言之,接收貨幣一方是否僅指住所地,是否包括經常居住地?
按照通說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正確、適當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雙方因承擔的義務行為,合同的履行地點即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在借貸合同中,存在兩個不同的履行行為,一是貸款人按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貸款的履行行為,二是借款人按約定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履行行為。而這兩個不同的履行行為存在兩個不同的「接受貨幣一方」,支付貸款時,接受貨幣一方為借款人,而償還借款時,接受貨幣一方為貸款人。
根據一般的管轄原則,無論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說對於民間借貸案件,被告戶籍所在地、被告經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去立案起訴,就看你感覺那個地方比較對你有利,這個選擇權在你手裡,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能大大提高自己案件的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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