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姜堰法院對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錢藝宏犯貪污罪、受賄罪,趙錦聖、景聖銀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孟運興、繆玉平犯貪污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利用職務便利
謀取利益
被告人錢藝宏於2010年春節前至2018年春節前,利用擔任泰州市環宇村鎮建設綜合開發服務公司實際負責人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高某等7人賄賂的錢財,數額較大。
被告人景聖銀、趙錦聖於2014年7月23日,利用擔任泰州市環宇村鎮建設綜合開發服務公司會計的職務便利,未經單位同意,通過網上銀行將泰州市環宇村鎮建設綜合開發服務公司公款轉至趙錦聖個人農行卡,用於趙錦聖個人基金帳戶購買基金。被告人趙錦聖於2014年7月24日用該公款購買了 「大成景安短融A」基金,於同年7月28日贖回後歸還泰州市環宇村鎮建設綜合開發服務公司。
被告人錢藝宏、孟運興、繆玉平、景聖銀、趙錦聖於2011年春節前至2014年春節前,以虛增工程款發放「銷售獎」「年終獎」等名義的方式套取、侵吞泰州市環宇村鎮建設綜合開發服務公司公款;被告人景聖銀、趙錦聖於2013年2月至2017年1月間截留部分公款收益、侵吞代為保管的泰州市環宇村鎮建設綜合開發服務公司公款;被告人錢藝宏於2015年春節前侵吞泰州市環宇村鎮建設綜合開發服務公司公款。
最終,姜堰法院
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錢藝宏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元;
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趙錦聖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景聖銀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以貪污罪判處孟運興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以貪污罪判處繆玉平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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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泰州姜堰法院
原標題:錢藝宏等5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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