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08日12時30分許,端某某駕駛蒙Dxxx號重型特殊結構車,沿紅元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與三道井高速口交叉路口時,與其前方 同向行駛劉某駕駛的蒙DLHXXX號小型轎車追尾相撞,致劉某及蒙DLHxxx號小型轎車乘車人夏某、盧某受傷,倆車受損,造成一起交通事故。
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分析認為導致該起事故原因是:端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時,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端某的交通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定,過錯嚴重,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來源: 紅山交警宣傳
編輯:宋明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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