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通知,稅局又給企業減稅了,這個行業免徵印花稅。今天也順便給大家提一個醒,500元以下支付個人,不需要發票就可以稅前扣除!還不明白的,馬上過來學習下。
最新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
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務發展,現將部分商品儲備政策性業務(以下簡稱商品儲備業務)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帳簿免徵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公告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四、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包括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屬庫,以及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
承擔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者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產權屬證明、房產原值、承擔商品儲備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留存備查。
六、本公告執行時間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後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款項,從企業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稅。
特此公告。
常有小夥伴在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有些是全額扣,有些是限額扣,有些可以結轉,有些不能結轉,到底該怎麼樣區分和記憶呢?
接下來,小編就先幫大家梳理了一下,限額扣除項目的這些具體規定,趕緊來學習一下吧!
500元以下支付個人,無需發票
一、需要注意2點
注意1:這些零星支出僅僅限於支付給個人的支出,支付給單位的必須取得正式發票才可以稅前扣除。
注意2:對固定業戶按月適用起征點,自然人按次適用起征點。所以,自然人提供服務、銷售貨物或者無形資產,每次超過500元就不適用憑收據入帳了。
二、舉個案列:
案例1:公司從路邊小攤販個人手裡買了200元水果,必須取得發票才可以稅前扣除嗎?若是不需要發票,會計上如何入帳?
解答:公司從個人手裡買的200元水果,由於在500元以下,因此既可以個人去稅局大廳代開發票來入帳並依法稅前扣除,也可以憑攤販出具的收款憑證入帳依法扣除。
注意: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會計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200元
貸:庫存現金 200元
案例2:我公司支付給某個體戶300元購買插排,取得該個體戶開具的收據。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300元
貸:庫存現金 300元
注意:該項支出雖然不到500元,但是不得稅前扣除。(搞不懂的看看題目,只限個人不包括個體戶)
三、個人開具的收據具備哪些要素?
收款憑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參考一下: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2、《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這8個項目稅前扣除有限額
1、職工福利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小貼士:
這裡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此外,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帳冊,進行準確核算。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2、工會經費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3、職工教育經費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4、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
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6、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7、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八條
8、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扣除標準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