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定了!新高速公路收費標準來了,9月1日實施

2019-08-28     大眾融媒

交通運輸部發布修訂後的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

新標準完善了收費公路車型分類體系

涵蓋了行駛收費公路的所有機動車類別

將於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與2003版標準相比

新標準修訂了哪幾個方面

為什麼要修訂,遵循了哪些原則

我們一起來看看

主要修訂內容

與2003版標準相比

新標準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修訂

1

車輛類別體系:增加「專項作業車」大類



新標準將不以載客和載貨為主的專項作業車輛單獨作為一個類別劃分出來,可以較好地解決目前各地對專項作業車輛分類的不明確、不統一和不合理的問題,同時與國家標準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關於機動車輛分類的體系相一致,減少了收費爭議,便於收費費率制定和收費管理。

2

客車分類參數:按車輛類型和核定載人數來分

2003版標準中,客車按照車輛出廠後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座位數進行分類,新標準修訂為客車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註冊登記的車輛類型和核定載人數分類。其中車輛類型是第一分類指標,核定載人數是第二分類指標。



新標準採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類型機動車註冊登記的車輛類型作為客車車型分類的第一指標,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考慮:

實現了與國際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車型分類標準的統一,並與車輛行駛證註明的類型相一致,更加簡單易操作。

主要按車輛規格分類,與車輛對收費公路的損壞和占用相關程度高,更易實現收費費率的合理性。

更易於將旅居車等專用客車對應地納入客車分類體系,且較好地兼顧了車輛的規格和座位,分類更加合理。

為解決摩托車的統一分類問題,新標準繼承各地區對摩托車分類的主流規定,明確摩托車通行收費公路,按1類客車分類。


3

調整1類客車分類界限值:核定載人數由7人修訂為9人

1類和2類客車分類界限值

由核定載人數7人修訂為9人


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考慮:

9座作為界限值與現行車輛分類國家標準及車輛行駛證的分類指標相一致,分類標準更加簡單明確,可減少收費爭議和糾紛。

按照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 36-2014)的規定,核定載人9人及以下為微型客車和小型客車,核發藍底白字白框線號牌,10人及以上核發黃底黑字號牌黑框線號牌,易於辨識,也便於自動識別和實現自動收費,符合未來收費公路的發展的方向。

標準修訂後,核載8人和9人車輛由原2類客車降為1類客車,降低了對應車輛的收費標準,既符合國家降低公路收費標準的總體要求,也更易為廣大車輛用戶接受。

新標準將核載8人和9人客車由原2類客車降為1類客車,將會帶來收費收入減收。針對這一變動,標準修訂過程中,通過召開研討會和典型省份調研,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總體上持肯定的態度,普遍認為這樣的調整對收費收入的影響很小,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標準相統一,減少了收費爭議,提高了收費效率。



4

貨車分類參數:總軸數、車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


2003版標準中,貨車按照車輛出廠後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額定載質量進行車型分類,新標準中各類貨車均按照總軸數、車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進行車型分類。



採用車輛總軸數作為貨車車型分類的第一指標

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考慮

簡單明確,操作簡便。車輛軸數易於辨別、分類簡單明確、執行爭議少。將車輛軸數作為車型分類主要指標,便於實現車輛自動分類,為貨車自動分類和自動收費創造了條件,符合未來收費公路的發展的方向。

有利於解決「大噸小標」問題。2003版標準貨車按核定載重噸位進行分類,存在的主要問題即是貨車普遍存在的「大噸小標」問題。採用按車輛軸數進行分類指標,從根本上解決了車輛「大噸小標」對分類標準的衝擊問題,對於規範貨車市場和公平收費起到很好的引導作用。

收費合理性。加強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實現全部貨車運輸合法裝載的運輸條件下,車輛軸數總體上可以反映車輛的規格,能夠更好地反映車輛對道路破壞和對道路通行資源的占用,有助實現貨車收費費率更加趨於公平合理。

有車型分類的實踐經驗支撐。已開發國家車型分類一般都將車輛軸數作為主要分類指標,其中歐美國家主要以車輛軸數、輪數和第一軸處車高作為分類指標,日本採用車輛軸數和總質量作為車型分類指標。我國廣東和山西等省份也有過成功的實踐。

5

調整1類貨車分類界限值:車長小於6米且最大允許總質量4.5噸

對於兩軸車輛新標準進一步細分為兩類,車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作為第二指標,對兩軸車輛進行細分。1類和2類貨車分類界限值確定為車長小於6米且最大允許總質量4.5噸



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考慮:

車長小於6米且最大允許總質量4.5噸作為界限值與現行車輛分類國家標準及車輛行駛證的分類指標相一致,分類標準更加簡單明確,可減少收費爭議和糾紛。

按照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 36-2014)標準的規定:

總車長小於6米且最大允許總質量小於4.5噸為微型貨車和輕型貨車,核發藍底白字白框線號牌。

車長6米及以上或最大允許總質量4.5噸及以上為中型貨車或大型貨車,核發黃底黑字黑框線號牌,易於辨識,便於自動識別和實現自動收費,符合未來收費公路的發展的方向。

總質量4.5噸及車長6米是貨車參數的兩個較為明顯的界限值,易於劃分。

最大允許總質量4.5噸與2003版標準額定載質量2噸的貨車基本對應,包括的車輛範圍略大。

標準修訂後,有一部分貨車原2類貨車降為1類貨車,降低了對應車輛的收費標準,符合國家降低收費負擔的總體要求,更易為廣大車輛用戶接受。


6

補充六軸以上貨車分類規定:根據車輛總軸數按照超限運輸車輛執行

根據《汽車、挂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2016)的相關規定,六軸以上貨車屬於超限運輸車輛,且軸數變化範圍很大,不宜規定具體的分類方法。新標準明確規定根據車輛總軸數按照超限運輸車輛執行。



這樣規定既涵蓋了行駛收費公路的全部車型,有利於全國聯網收費的規則統一,又與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相銜接,也便於各地結合實際自行制定合理的收費費率標準。

7

明確專項作業車分類規定:無載貨功能和有載貨功能

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和《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GA 802-2014)等國家標準和行業相關標準的規定,專項作業車(專用作業車)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在設計和製造上用於工程專項(包括衛生醫療)作業的汽車。

專項作業車的分類標準制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專項作業車(專用作業車)包括兩大類: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即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核定載質量大於等於 1噸的專項作業車)和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即載貨專項作業車,不具有載貨結構,或者雖具有載貨結構但核定載質量小於 1噸的專項作業車)。

因此,專項作業車的車型劃分無法採用以客貨運輸功能為主的客車和貨車的核定載人數和核定噸位這樣的參數進行分類。

專項作業車輛的軸數基本上能夠較好地反映車輛對道路破壞和對道路通行資源的占用。因此,總體上可採用車輛的總軸數作為專項作業車分類的主要參數

為使分類標準更加簡單及費率制定的簡便性,考慮專項作業車與貨車的對應性,採用了與貨車類似的方式進行具體分類。

另外,考慮專項作業車一般都在六軸以下,六軸以上車輛主要是油田專用車輛和汽車起重機,這些類別車輛行駛收費公路的數量較少。因此,專項作業車沒有對六軸以上車輛進行專門的分類,統一按六軸車輛分類。

來源:交通運輸部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GuRY12wBJleJMoPMFH-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