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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逃避執行
他可是挖空心思
「曲線轉移」名下財產
讓弟弟代領土地補償款
還把款項用於購置住房
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卻逃不過法官的眼睛
最終因犯拒不執行裁定罪被判刑
8月23日
我院黨組書記、院長林明容
擔任審判長
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執案件並當庭宣判
院長開庭
案情簡介
我院於2015年4月29日立案審理黃某苹與柯某離婚糾紛一案。同年6月8日,經我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黃某苹與柯某自願離婚,柯某自願放棄婚生女撫養權,婚生女由黃某苹撫養,但黃某苹應分期支付柯某補償款共計20萬元。我院於當日作出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於次日發生法律效力。
後因黃某苹未按期足額支付上述款項,柯某於2015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剩餘款項19.55萬元。我院於同日立案執行並裁定凍結、劃撥、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黃某苹的財產,並於同月15日向黃某苹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告知書。
2018年7月,黃某苹分得土地補償款5.66萬元。為了轉移財產,逃避執行,黃某苹委託其弟黃某限代領該筆補償款,並將款項的部分用於購置家庭共用住房,導致我院作出的裁定無法執行。2018年12月4日,我院凍結並劃撥黃某苹存放於黃某限處的其餘土地補償款2.6萬餘元。
2019年6月20日,公安機關在石獅市鴻山鎮伍堡工業區將黃某苹抓獲。7月4日,黃某苹向我院繳納剩餘執行款項,相應執行案件現已結案。
判決結果
我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苹對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在強制執行期間隱藏、轉移其本人名下財產,致使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黃某苹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於黃某苹在歸案後已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其本人在庭審中亦表現出深刻的認罪、悔罪態度,在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並對其宣告緩刑。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某苹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官說法
法律不是兒戲,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是對抗國家法律、破壞法律秩序的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案件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危害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更是侵害了法律的尊嚴。在此提醒各位被執行人,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為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成果,石獅法院繼續堅持以「打」促執。今年7月26日,石獅法院出台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線索收集、移送規範》。規範出台以來的一個多月時間裡,共審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3件,依法追究3名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下半年石獅法院仍將毫不鬆懈,從嚴打擊各類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以維護司法權威,提高法律公信,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隱匿、轉移財產
試圖鑽法律空子
藐視法律權威
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
文稿|許鴻源
編輯|吳春華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GBWb62wBJleJMoPMIDy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