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婆」團伙替人「消災解難」屢屢得手,被法院打回原形

2019-07-31     玉林中院

兩男一女

在玉林城區詐騙

利用「算命神婆」這一噱頭

採用迷信方式詐騙老年婦女

行騙前三人分工協作,先安排一人以不見小孩為由與被害人搭話以套取被害人的家庭情況,摸清對方底細,另外兩人分別扮演帶路人、算命神婆的孫子,合夥欺騙被害人進入圈套進行詐騙。近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維持了一審法院對梁某、余某芬、李某三人作出的判決,分別以詐騙罪判處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網絡圖片)

三人設局

老人為家人「消災」

2017年5月13日上午,梁某等三人駕駛各自的摩托車竄到玉林城區尋找目標。

當日上午11時許,梁某在玉州區苗園路某路段時,發現了步行的龐某某,便上前以家裡不見小孩為由向龐某某搭訕,余某芬則趁機上前假裝詢問情況,稱認識一個算命神婆可以幫助找到小孩,並誘騙龐某某一起去找算命神婆,梁某則將搭訕過程中獲取的相關信息用手機簡訊發給了李某,李某就提前在確定的匯合地點等候。

等三人去到玉州區某小區南門口時,扮演算命神婆孫子的李某出現,對梁某說小孩的事情已經知道並說出了小孩目前的位置,然後又對龐某某說出了其家庭的具體情況,並且對龐某某說算命神婆已經算到其家裡人近期將有血光之災,必須拿家裡所有的財物出來做法事才能化解,等做完法事,再把財物拿回去。

龐某某相信後搭乘余某芬的摩托車去到玉林市城站路某銀行領取了現金13746.51元,後回到玉州區某小區南門一家店鋪前將錢交給李某。李某稱做法事還需要一點紅棗、橄欖等物品,待龐某某去超市買這些物品時,李某等人就趁機逃離現場。待龐某某買好東西出超市門口時,發現李某等人不見,這才意識到上了當,便向派出所報警。公安民警立即開展調查。

(網絡圖片)

而嘗到甜頭的梁某、李某、余某芬3人,如法炮製,於2017年7月13、14日,9月9、12日,採用同樣的手段進行行騙,分別騙取肖某、唐某、鍾某和梁某,總計11餘萬元。

案發後,玉州城區派出所接到多名群眾報警稱被實施了迷信詐騙,玉州刑偵隨即成立了專案組,辦案民警通過對受害人進行詳細詢問及調取案發周邊的視頻監控,匯總研判,確定多起案件系同一夥犯罪分子所為,遂予以串並偵查。

2017年10月24日上午10時許,辦案民警接到視頻組的線索:玉州區一環北路某酒店附近發現犯罪嫌疑人。民警當即出發趕往現場,經過一番搜尋,在該酒店後門停車場將正在實施詐騙劉某某的3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梁某、余某芬抓獲。

截止抓獲,李某、梁某、余某芬共作案六起,詐騙老人錢財共計128464.51元。

三人犯詐騙罪

悉數領刑並處罰金

玉州區法院認為,余某芬、梁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余某芬、梁某、李某共同故意犯罪,屬共同犯罪。在詐騙共同犯罪中,余某芬、梁某、李某均起主要作用,屬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梁某、余某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從重處罰。余某芬、梁某、李某多次詐騙作案,且詐騙對象為老年人,梁某、李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時均酌情增加刑罰。余某芬、梁某、李某在實施最後一起作案時,已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認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玉州區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余某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二、被告人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四、責令被告人余某芬、李某、梁某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

一審宣判後,余某芬、梁某不服上訴至玉林市中院。

玉林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警惕利用封建迷信手段的詐騙

法官提醒:儘管街頭利用迷信手段進行詐騙的案件媒體已經多次報道,但仍有人上當,其中以中老年婦女為主,這類人群中部分人迷信且較少接觸外界信息,缺乏必要的防範意識,家中的親屬對中老年婦女應多加以提醒,提高他們的防範意識,不要隨意泄露個人信息,以免給騙子可乘之機。

作者丨盧根生

圖片丨網絡圖片

編輯丨林小雨

玉林中院新媒體團體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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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F_IBSGwB8g2yegND-ue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