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解讀北京工作居住(北京綠卡)

2019-07-22     北京社保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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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國內外埠人才)辦理指南

一、受理部門

海淀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

二、辦理依據

1、《北京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事局關於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3〕29號);

2、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

三、申報條件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經濟發展方向及產業規劃要求的海淀區註冊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其聘用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1、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並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的人才;

2、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資格、資質的人才;

3、對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及特殊領域、特殊行業的緊缺急需人才。

註:非法人分支機構申請新辦證件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個,聘用單位變更(轉入)不受數量限制。

四、申報材料

(一)註冊

聘用單位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網站www.bjrbj.gov.cn在線辦事欄目「工作居住證聘用單位註冊」事項中註冊單位信息後,經辦人持以下材料到受理部門申請開通系統(以下簡稱「系統」):

1、聘用單位介紹信,與系統中一致的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聘用單位申請開通系統的報告,寫明單位基本情況,單位性質資質、人員規模、發展狀況、年度納稅及社會貢獻情況,主營業務與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經濟發展方向及產業規劃要求相匹配情況等內容,單位法人(負責人)和經辦人手寫簽字,註明時間,聯繫方式,加蓋公章。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或其它類型單位的相應文件證明(如營業執照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項,還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以下簡稱「聘用單位資格證書」);

4、系統中填寫的其他單位資質證書(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註:1.新辦證件的聘用單位原則上應註冊成立滿一年,聘用單位變更(轉入)不受註冊成立時間限制,註冊資本100萬元及以上;2.請妥善保管登錄用戶名及密碼。

(二)新辦

系統註冊開通後,聘用單位進行員工註冊。在系統中提交申請後,聘用單位核查申報材料無誤並在「工作居住證預約平台」預約成功後,經辦人持以下材料到受理部門申請辦理:

1、聘用單位介紹信,與系統中一致的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系統列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請表》(一式二份),在「申請單位」處填寫意見、經辦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3、聘用單位申請新辦證件的報告,單位法人(負責人)、經辦人和申請人手寫簽字,註明時間,聯繫方式,加蓋公章;

4、聘用單位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5、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沒有學位的需提供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資質)證書和企業聘書原件及複印件(非公有制企業無需提供聘書);

(1)相關學歷學位證書需經「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和「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查驗(建議提前查驗)。如查詢不到,需由相應機構出具認證報告;

(2)職稱證書通過考試獲得的,提供職稱《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原件及複印件;通過評審獲得的,提供《職稱評審表》原件及複印件(高級職稱另需提供《任職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6、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7、申請人在京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提供其中一項即可):(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2)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戶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的原件或複印件,以及尚有6個月以上租賃期限且記載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租住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的複印件,以及尚有6個月以上租賃期限且記載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3)住單位公房的由房屋產權單位出具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及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居住證明;(4)居住親友住房的出具《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親友雙方簽署的聲明和雙方身份證;(5)申請人的《北京市居住證》;(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複印件)

8、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合同6個月內到期的先做續期);

9、由聘用單位在京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原件(從入職本單位年月至今列印,最近6個月需為連續繳納。由代扣代繳聘用單位加蓋財務章,註明「以上個稅由XXX單位代扣代繳」以及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10、《誠信聲明》,由本人及單位負責人手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11、隨往配偶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及配偶在京工作單位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隨往子女系戶籍地計生政策範圍內生育的,須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複印件;違反計生政策超生的,須提供所有隨往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其它可證明其與申請人有直系血緣關係的相關材料原件及複印件。父母離異的,子女由申請人撫養的,需出具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原件及複印件)

(二)續簽

持證人員在證件有效期滿後,聘用單位仍繼續聘用的,應在證件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辦理證件續簽,超過證件有效期1個月未辦理續簽手續的,證件將自動失效。在系統中提交申請後,聘用單位核查申報材料無誤並在「工作居住證預約平台」預約成功後,經辦人持以下材料到受理部門申請辦理:

1、聘用單位介紹信,與系統中一致的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系統列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申請表》(一式兩份),在「申請單位」處填寫意見、經辦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3、聘用單位申請續簽證件的報告,單位法人(負責人)、經辦人和申請人手寫簽字,註明時間,聯繫方式,加蓋公章;

4、聘用單位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5、持證期間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6、持證期間由聘用單位在京連續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原件(由代扣代繳聘用單位加蓋財務章,註明「以上個稅由XXX單位代扣代繳」以及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三)註銷

1、單位註銷證件:持證人在證件有效期內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係的,聘用單位應在其離職之日起5日內在系統內申請證件註銷,註銷後2個月內如持證人未做聘用單位變更或延期手續的,證件將會失效。特別提示:對於持證人已離職而聘用單位未及時辦理註銷的按聘用單位虛假申報處理。

2、個人註銷證件:持證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申請證件註銷應提供個人註銷證件申請報告,寫明原因、持證人手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四)聘用單位變更

新聘用單位和持證人應在離職之日起2個月內及時辦理聘用單位變更手續,如因新聘用單位試用期較長無法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聘用單位變更的,申請人應在離職之日起2個月內且原聘用單位辦理單位註銷後及時登錄系統申請延期(延期時間從離職之日起計算,最長為6個月),在此期間內應及時辦理聘用單位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證件將會被凍結,失效或者無法續簽。在系統中提交申請後,新聘用單位核查申報材料無誤並在「工作居住證預約平台」預約成功後,經辦人持以下材料到受理部門申請辦理:

1、聘用單位介紹信,與系統中一致的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聘用單位申請變更的報告,需寫明入職日期,單位法人(負責人)、經辦人和申請人手寫簽字,註明時間,聯繫方式,加蓋公章;

3、聘用單位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原聘用單位離職證明(需註明離職日期)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需加蓋新聘用單位公章);

5、持證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五)單位信息變更

單位信息需要變更的,在系統中提交申請後,聘用單位核查申報材料無誤後,經辦人持以下材料到受理部門申請辦理:

1、聘用單位介紹信,與系統中一致的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聘用單位申請單位信息變更的報告,單位法人(負責人)、經辦人和申請人手寫簽字,註明時間,聯繫方式,加蓋公章;

3、聘用單位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新)。

(六)個人信息變更

在證件有效期內個人信息需要變更的,在系統中提交申請後,聘用單位核查申報材料無誤並在「工作居住證預約平台」預約成功後,經辦人持以下材料到受理部門申請辦理:

1、聘用單位介紹信,與系統中一致的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聘用單位申請個人信息變更的報告,經辦人和申請人手寫簽字,註明時間,聯繫方式,加蓋公章;

3、有關變更項目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七)年檢

每年4月1號系統自動更新所有有效狀態的單位和個人證件為未年檢狀態,此時需要單位在系統內發起單位和個人證件年檢申請。在4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內,在單位用戶系統提交的年檢申請系統自動審批通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年檢申請的單位和個人證件將被自動凍結,凍結狀態期間內,單位和個人用戶無法使用該系統,個人所持工作居住證在真偽驗證時將顯示證件凍結不能正常使用。如需取消凍結,聘用單位應指定經辦人持以下材料到受理部門申請辦理:

1、聘用單位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聘用單位申請取消凍結的報告,寫明原因以及整改措施,單位法人(負責人)和經辦人手寫簽字,註明時間,聯繫方式,加蓋公章;

3、聘用單位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八)單位用戶名、密碼查詢

聘用單位因各種原因需要重新獲得單位用戶名和密碼的,應指定經辦人持以下材料到受理部門申請辦理:

1、聘用單位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聘用單位申請查詢信息的報告,寫明原因以及整改措施,單位法人(負責人)和經辦人手寫簽字,註明時間,聯繫方式,加蓋公章;

3、聘用單位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五、注意事項

(一)資格審核貫穿事項辦理全過程。申報單位和申請人所填寫信息和提供材料均應真實有效,無任何虛假申報情況,申報單位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需進行認真審核,保證所填寫信息和提供材料真實有效,無任何虛假申報情況。出現虛假申報情況的,一經查實,對於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申請人申報資格;對於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而申報單位審核失職的,暫停單位申報資格兩年。對於申報單位進行虛假申報的,取消單位申報資格。

(二)對於申報單位未盡到審核義務,致使個人以虛假材料上報的,或是對於要求補充材料但長時間(一般指3個月以上)未處理等情況,申報單位的申請權限將被中止。單位權限被中止後,已辦理的證件繼續有效,還可辦理信息變更、續簽等業務,但不能再提出新辦申請。

(三)帶有有效期限的材料,提供時一般應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三個月以上。如未做特殊說明,所提供的複印材料均應以A4紙複印,所有複印件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申報單位經辦人簽字,加蓋申報單位公章,複印件中印章等重要內容不清晰的請手寫註明。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及時補足。

(五)單位註冊開通後,辦理證件新辦、續簽、變更需通過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工作居住證預約平台」提前進行預約,具體要求詳見預約須知,其他業務無需預約,可直接到窗口辦理。

(六)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統一要求,從2018年1月16日起,《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確認單》替代《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請人可登錄系統列印。以前發放未到期的證件繼續有效。

六、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

七、受理時間

工作日 9:00-12:00 13:30-17:00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F_DIGWwBmyVoG_1ZoMZ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