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金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雒某龍、蘭某龍、馬某治、於某龍、張某寧、禹某平、吳某發、舍某軍、李某強、禹某虎、海某強、張某、於某輝、於某發、舍某龍、赫某宏、馬某、蘭某雲涉嫌犯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1月4日凌晨,雒某龍等5人在金鳳區某會所喝酒時,因與被害人馬某龍之前有經濟糾紛產生矛盾,將被害人馬某龍捅傷,並拳打腳踢。後經鑑定,被害人馬某龍傷情為重傷二級。
2018年7月17日晚,被告人禹某平與被害人張某因合夥投資產生糾紛,懷恨在心遂找到被告人吳某發,到金鳳區園林村路邊等候,把駕車行駛的被害人張某、孫某的車堵停,採取拳打腳踢的方式對被害人張某、孫某實施了毆打行為。
2018年7月到9月期間,被告人雒某龍多次夥同他人在金鳳區良田鎮、西夏區興涇鎮開設賭場,抽頭漁利,先後組織50餘人次進行賭博。
被告人雒某龍和其他合伙人召集參賭人員、選取賭博場地,被告人馬某、杜某等人負責抽頭「打水」,被告人雒某龍糾集被告人蘭某龍、於某輝、舍某龍、赫某宏、於某發負責接送參賭人員、在賭場周邊放哨,被告人馬某治提供賭博場所,有組織的開設賭場。
2012年9月23日,被告人蘭某雲在寧夏涇源縣某賓館,將從銀川購買來的毒品海洛因採用燙吸的方式吸食了一部分,後將剩餘的毒品海洛因和「腦復康」藥片粉末混合,用塑料吸管包裝成28個小包分別出售。
同年年底,被告人蘭某雲在西夏區某超市門口,盜竊一輛電動車,價值1900元。後夥同被告人李某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雒某龍等18人以暴力和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以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將擇期宣判。
(來源:銀川晚報)
編輯:小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