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陷警察,鹽邊縣一村民遭了

2019-08-16     攀枝花新聞網

8月13日,記者從鹽邊縣公安局獲悉,該局日前查處一起虛構事實,誣告民警收受當事人錢財的案件,依法行政拘留1名違法人員,有力維護了人民警察的執法權益。

7月24日,鹽邊縣公安局接到市局主要領導簽批交辦的一封舉報信,「舉報人」反映:鹽邊縣公安局國勝派出所民警收受錢財而不幫忙辦事,要求領導調查追回「血汗錢」。

鹽邊縣公安局黨委對此高度重視,立即成立了由局領導牽頭,督察大隊、指揮中心、法制大隊、經偵大隊組成的核查組,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

事情從去年國勝派出所

辦理的一起案件說起

2018年4月3日9時許,鹽邊縣國勝鄉大石房村魯某某與同村鄰居張某某兩家因排水溝問題發生口角,雙方不同程度受傷,魯某某將張某某鼻骨打傷,張某某用鐵錘砸壞魯某某家院牆。

國勝派出所民警經全面調查後,遂根據違法程度的不同,依法對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人魯某某等人及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張某某進行了治安拘留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之後,雙方因醫療費、財物損失費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協議,不接受調解。國勝派出所民警告知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部分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處理,至今雙方一直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經過縝密偵查,鹽邊縣公安局核查組發現:張某某因對國勝派出所對其與魯家打架一案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滿,認為未滿足其個人訴求,便企圖通過舉報引起關注,於2019年7月19日冒充「魯某某」之名編造事實控告國勝派出所民警收錢不辦事。

核查組查明:國勝派出所民警在辦理魯某某等毆打他人案件過程中依法、依規、依程序辦理,無不正當行為,不存在收受當事人錢財等問題;辦案單位負責人及民警與案件當事人無親屬關係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的任何關係,張某某所反映情況嚴重失實。

2019年7月30日,鹽邊縣公安局督察大隊代表縣局維權委員會,為受誣告民警下發了《不實投訴、舉報澄清正名通知書》,為受到惡意誣告的國勝派出所民警恢復名譽,及時消除不良影響。

對於張某某冒用魯某某之名故意誣告陷害民警的行為,2019年8月1日,鹽邊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給予張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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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梁波

編輯:李可

審核:毛哲先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FWZmmWwBvvf6VcSZRxN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