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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建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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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平台的含義

根據謝因波曼與克里斯威理斯兩位聯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體)」研究報告的定義,「We Media是普通大眾經由數字科技、強化與全球知識體系相連之後,一種開始理解普通大眾如何提供與分享他們自身的事實、新聞的途徑。」

自媒體表現形式多樣化,現存的自媒體平台包括微博、微信、抖音、QQ空間、論壇、社區、貼吧、個人主頁、Facebook、Twitter等。自媒體是由普通民眾主導的信息傳播行為,具有平民化、自主化的特徵,具有草根屬性,准入門檻低,交互性強、傳播快,複製更為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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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基本規定

(一)作品種類及著作權的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微:建築圖書著作權網>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第六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文章、照片、音樂、字畫等作品,從作品完成之日起就被法律賦予了著作權,受我國法律的保護,他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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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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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平台信息傳播行為的實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自媒體平台是以有線網絡或者無線網絡方式向公眾發布作品,使公眾可以在任意時間和任意地點獲得信息。自媒體平台信息傳播的實質上是通過網絡進行信息發布、傳播的行為,涉及核心權利是發表權、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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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平台信息侵害著作權的常見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種類。實踐中,自媒體平台主要是通過複製、轉載、改編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剽竊他人作品,主要表現為他人作品不標註作品來源及原作者名稱的;二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三是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四是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五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六是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七是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八是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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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行為侵權的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公眾號推送的作品可以是自己創作或編輯的,也可轉載其他公眾號推送的作品。第一,公眾號在原創作品中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應當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這種行為常見於影評、時評等類型公眾號。但是,使用他人攝影作品、照片應當取得他人授權。第二,轉發其他公眾號作品,應當取得公眾號主體的授權。公眾號的盈利性與否並不影響轉載其他公眾號作品的行為認定。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FVjshmwBvvf6VcSZEjN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