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宜昌市鼓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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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財政獎勵對象註冊地在宜昌城區(不含夷陵區)的,原則上按市、區財政體制負擔。市級負擔部分補助到區,由區財政統一兌現給企業。每年底由各區政府申報獎補資金,經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次年第一季度兌現到位。本措施中獎勵內容與《宜昌市招商引資產業扶持辦法》(宜府發〔2017〕19號)重合部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複獎勵。
上述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執行期間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