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雲飛
日前,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9年年會在廣東省廣州市召開,年會主題為「法治建設與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40年」。此次年會由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主辦,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廣東法治研究院承辦,全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300餘名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圍繞刑事訴訟制度與刑事訴訟法學40年、2018年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問題、特定類型犯罪的程序應對、刑事程序法治的其他熱點問題展開了研討。
刑事訴訟制度與刑事訴訟法學40年
40年來,我國刑事訴訟法治不斷發展進步,表現為刑事訴訟制度、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理念、刑事訴訟法規範、刑事訴訟理論研究的完善與繁榮。
關於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變遷,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表示,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以刑事訴訟目的、刑事訴訟價值、刑事訴訟構造以及刑事訴訟文化等理論為基礎,在發展中形成強調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並重等理念。40年來,結合司法實踐和改革試點經驗,刑事訴訟法經歷了三次修改,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事程序法治體系。刑事審前程序、刑事審判程序、刑事特別程序和刑事辯護制度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重要面向,已經取得了顯著進步。近年來,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緊跟刑事訴法改革的步伐,以獨立的程序價值為本,逐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完善認罪認罰從寬等制度改革的討論。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是促進刑事訴訟制度完善的基礎和前提,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應當繼續為刑事司法改革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包括三個方面:發展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程序法治理論體系,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重大改革實施效果的實證研究,迎接大數據與人工智慧之於刑事訴訟制度的挑戰。
關於刑事訴訟人權保障,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與犯罪學學院院長、教授李玉華指出,這40年是我國法治不斷進步的40年,也是我國人權保障日臻完善的40年,無論從理念、制度還是細節,我國刑事審判人權保障都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些變化通過1979年、1996年、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制定修改以及豐富的司法實踐得以體現。在理念上,表現為從不枉不縱到寧縱勿枉的變化,1979年刑事訴訟法全面貫徹不枉不縱理念,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則體現了疑罪從無精神,隨著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以及十八大以來一大批冤假錯案得以糾正,「寧縱勿枉」逐步取代「不枉不縱」成為審判人員新時期的座右銘。在制度方面,非法證據排除從最初的口號到由2012年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為一項制度,並規定了訊問錄音錄像、警察出庭作證、庭前會議等配套機制,這是切實保障刑事被告人人權的重要舉措和標誌。律師辯護制度作為被告人人權保障的重要方面,四十年來從形式走向實質,律師介入的時間越來越早、案件範圍擴大、律師辯護內容也更豐富。另外,對犯罪嫌疑人、被追訴人、服刑人員稱謂的準確界分也體現出人權保障觀念的進步。
關於刑事訴訟法規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計劃指出,1979年刑事訴訟法發展至今整整40年,這是值得總結的時刻,也是再出發的時刻。總結過去,刑事訴訟法制定後經過三次修改,取得了巨大進步,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著眼於刑事訴訟法規範的變遷,分析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為例,1979年刑事訴訟法僅規定了18個條文,2018年修改後也才增加到24條。其中最為重要的法庭調查條款僅有兩條,即第194條、第195條,分別規範證人與物證、文書調查。對比其他國家刑事訴訟法可知,程序規定太過簡陋。如德國刑訴法典第二編第四章裁定開啟審判程序有16條,第五章法庭審理的準備有17條,第六章法庭審理則有66條;俄羅斯聯邦刑訴法典第九編第一審法院訴訟程序共87條,第37章法庭調查達19條;日本刑訴法第二編第一審程序第三章公審則有133個條文。立法決定司法,要堅持立法主義,立法的粗疏容易導致庭審流於形式。要實現庭審實質化,需要在立法層面大幅擴充法庭審理條款。
關於刑事訴訟理論研究,遼寧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夏紅提出,以「法學三大刊」(《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的發文指數為藍本,可以描摹總結出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研究的演進規律。新中國成立70年來,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可劃分為艱難探索期(1949-1978)、恢復重建期(1979-1996)、蓬勃發展期(1997-2012)、縱深發展期 (2013-2019),主要有四個方面的顯著成就:一是學術規範從失范粗糙到精細嚴謹,引證的範圍、廣度、深度不斷拓展。二是學術對話從各說各話到良性互動,對話的場域和空間逐步拓展。三是研究範式從「文本中的法」到「實踐中的法」,呈現出規範分析、社科法學、實證研究等多範式並存的局面。四是研究進路從「譯介移植」到中國道路,學者們不再充當西方法學理論「搬運工」,開始總結中國經驗、提出中國理論。當然,刑事訴訟法學研究存在不足之處,包括:實證研究的應用和分析深度不夠;研究的實踐導向偏弱,理論界與實踐界在話語體系、思維方式上存在鴻溝;研究視野較為狹窄,局限於涉及學科內知識譜系;研究內容原創性不夠,重複性研究大量存在,缺乏本土獨創性。
2018年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問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確立的重要制度。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性質和價值,與會專家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國家追訴與訴訟協商相融合的新型訴訟模式,它既是一項刑事司法原則,又是一項重要的刑事制度,是集實體規範與程序規則於一體的綜合性法律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於完善刑事訴訟程序、準確及時懲治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案件質量與效率、化解社會矛盾具有重要意義,為推動司法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有利契機和可行路徑。
控辯協商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內容,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是中國式認罪協商的核心部分,是有效促成被告人認罪認罰的關鍵環節。浙江大學教授胡銘認為,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量刑建議與非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量刑建議存在共同之處,但又有顯著差別。認罪認罰從寬中的量刑建議是控辯雙方協商後達成的「訴訟合意」,這種訴訟合意的達成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為前提,以檢察機關的量刑減讓為承諾,具有相當程度的剛性約束力。量刑建議不但是檢察機關的法定職責,還要體現相當的「精確性」,若無特定的、精確的量刑建議,控辯雙方將喪失協商的關鍵因素,可能導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無法實現。實踐中,檢察官遇到的困惑是:量刑標準不統一、從寬量刑幅度太小、與法院量刑衝突等。針對量刑建議中的難點,可以制訂統一、精細化的《認罪認罰從寬量刑指南》,為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提供指引;區分特定情形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與幅度刑量刑建議;建立量刑建議精準化的相關配套措施,如前置社會調查程序,擬定不同的量刑建議備選,以促進賠償和諒解;充分保障律師參與協商,依法聽取律師對於量刑建議的意見;加強數據信息建設,藉助司法大數據提高精準度。
為加強海外追逃追贓,2018年刑事訴訟法增設了缺席審判程序。對於刑訴法規定的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應如何進行解釋,山東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周長軍指出,首先,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有可信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報告人已經出境,二是犯罪嫌疑人、報告人未死亡。如何看待缺席審判程序啟動的證明問題?缺席審判啟動的證據條件是「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無需也不宜降低。對於缺席審判程序與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如何界分,首先,缺席審判程序與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在性質、功能和適用空間上均有不同,二者無法互相替代。缺席審判是對人之訴,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對物之訴。其次,缺席審判的提起並非當然涵蓋違法所得沒收申請的提出,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時不可附帶作出違法所得沒收,缺席審判停頓狀態下也不可獨自開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特定類型案件的程序應對
網絡黑色產業鏈(簡稱網絡黑產鏈)是通過網絡技術形成的分工明確、銜接密切的利益團體,包括製作銷售黑產工具、非法竊取個人信息數據、提供網絡交易平台變現、洗錢等服務形成的多元化、產業化的非法產業體系。針對網絡黑產鏈的打擊與應對,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陳岑認為,隨著科技手段的演進,網絡黑產鏈犯罪的演變趨勢為:純黑客攻擊行為減少,趨利性日益明顯;上游犯罪相對隱秘,各區段打擊力度不均衡;團伙成員來源複雜,動態蔓延難以遏制。網絡黑產案件的原始證據多以電子數據、文件和程序等電子形態散布於虛擬網絡空間,難以以傳統取證方式提取,且流轉環節分支較多、數據海量,給偵查取證和事實認定帶來重重困難。這種新型網絡產業型犯罪的出現衝擊著傳統的辦案模式,對此,檢察機關懲治網絡黑產鏈應從以下路徑著手應對:發揮訴前主導作用,合理引導確保提前介入實質化;捕訴一體確保辦案延續性;公、檢專家型人才對接,確保部門對部門高效精準;檢察機關應就黑產鏈中的「人、機、數據、行為」及整體運行閉環進行精準和體系化證據審查;發動技術力量,構建與科研機構、科技公司等協作機制。
針對P2P網絡犯罪案件跨境取證問題,上海大學教授蘭躍軍指出,在P2P網絡犯罪中,存儲於網絡的被害人信息、磋商記錄、電子合同以及資金交易等信息成為偵破案件的關鍵證據。實踐中,許多P2P網絡犯罪平台為了逃避偵查,將數據存儲在境外伺服器上,或者直接將犯罪平台託管在境外,這就需要偵查機關對電子數據進行跨境取證。由於各國對於跨境電子取證的態度不一,尚未形成統一的跨境取證電子規則,使得P2P網絡犯罪案件偵破面臨障礙。目前P2P網絡犯罪案件的境外電子數據偵查主要通過三種途經:一是通過刑事司法協助,屬於傳統雙邊或多邊協作。第二種是網絡在線提取,屬於單邊獲取的方式。第三種是網絡遠程勘驗,也是單邊獲取方式,通過合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自願配合獲取密碼遠程登錄境外伺服器。傳統雙邊方式需層層審批,程序及耗時較長,不利於追贓挽回;單邊方式則取證範圍過於狹窄,證據內容遠不足以支撐破案所需。破解取證難題,可以通過完善刑事司法協助程序以及單方電子跨境取證程序來完成。前者可借鑑「調查令」模式,成員國可直接持令請求他國提供跨境電子取證協助,省去層層審批過程,以快捷程序執行跨境電子取證。後者可在保障締約國數據主權的前提下,制訂單方取證程序、審核資料以及禁止行為清單。
2012年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編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確立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於該制度的實踐運行,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何挺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新的審前轉處和非犯罪化的途徑,契合少年司法倡導的「個別化」與「社會化」路徑。從全國的調研數據來看,自2013年以來適用比率不斷攀升,但仍然存在適用範圍過窄、適用數量較低、監督考察方式單一等問題,與刑訴法設置該制度用於擴大審前分流的目的存在一定差距。影響檢察官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原因包括績效考察指標、社會支持體系發展的程度、未檢部門的人員與數量等因素。事實上,監督考察是對涉罪未成年人積極開展教育矯治措施、實現附條件不起訴幫助其復歸社會這一根本性立法目的的關鍵階段,應從四方面對監督考察機制進行完善:要明確檢察官在監督考察中的核心地位;要提升未成年人在監督考察過程中的參與度;用足考驗期限的彈性以應對風險程度不同的未成年人;構建對違規行為不同層級的懲戒手段,強化監督考察的強制性。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EnOu924BMH2_cNUgErk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