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7日訊 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了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證券」,600030.SH)北京紫竹院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發現中信證券北京紫竹院路證券營業部存在三宗違規行為:
2.未按規定向北京監管局報告營業部負責人孫麗麗任職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3.無法提供營業場所計算機設備及對應媒介訪問控制地址(MAC地址)的登記記錄變更及歷史登記數據,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
上述行為反映出該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責令該營業部限期改正,該營業部應當對存在的問題予以整改,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做好開戶審核、人員任免備案、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異常交易監控,防止營銷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客戶合法利益的行為。
《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一)建立健全客戶帳戶管理制度。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應當為客戶開立資金帳戶,代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首次進入證券市場的客戶開立證券帳戶,並按規定辦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以下簡稱客戶資金)存管手續。客戶的資金帳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現場開立,證券帳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現場開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客戶情況,在客戶開戶時,對客戶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發現客戶身份存疑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居民戶口簿或者有效期內的護照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證實其身份的其他證明材料,無法證實的,應當拒絕為客戶開立帳戶。
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限制客戶終止交易代理關係、轉移資產。客戶申請轉託管、撤銷指定交易和銷戶的,應當在接受客戶申請並完成其帳戶交易結算(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基金代銷、新股申購等業務)後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建立健全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為客戶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財務與收入狀況、證券專業知識、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年齡等情況,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時,對客戶進行初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後至少每兩年根據客戶證券投資情況等進行一次後續評估,並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分類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證券公司應當事先明確告知客戶所提供服務或者銷售產品的風險特徵,按照規定程序,提供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服務或產品,服務或產品風險特徵及告知情況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證券公司認為某一服務或產品不適合某一客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應當將該情形提示客戶,由客戶選擇是否接受該項服務或產品。證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戶的選擇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並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
(三)持續督促客戶規範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範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範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人員的變動情況以及高管人員的職責範圍在公司公告,並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職、免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核准文件;
(四)相關人員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
(五)高管人員職責範圍的說明;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報告義務的,相關人員應當在2日內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規定: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確保內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內部控制應當做到事前、事中、事後控制相統一;覆蓋證券公司的所有業務、部門和人員,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確保不存在內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經營規模、業務範圍、風險狀況及證券公司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三)制衡性:證券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牽制;前台業務運作與後台管理支持適當分離。
(四)獨立性:承擔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應當獨立於證券公司其他部門。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帳外帳或者進行帳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20〕54號)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存在多名客戶開戶資料重要信息填寫缺失、未對高齡客戶職業信息填寫異常進行核實、同一客戶同日填寫的兩份信息登記材料內容不一致、測評打分加總錯誤導致評級結果出現偏差等問題,違反了《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2.未按規定向我局報告營業部負責人孫麗麗任職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反映出你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我局決定責令你營業部限期改正,你營業部應當對存在的問題予以整改,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做好開戶審核、人員任免備案、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異常交易監控,防止營銷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客戶合法利益的行為。你營業部應於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