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的刑期減少76天

2019-11-29     昌邑市檢察院

)「謝謝檢察官,沒有你們監督,我要多坐76天牢。」日前,重慶市涪陵區看守所在押人員郝某收到了法院的裁定書,激動地對檢察官說道。

  2018年11月13日,郝某向涪陵區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提出申訴,稱其判決刑期存在錯誤,請求核實並予以更正。接到申訴後,該院指派檢察四部檢察官立即前往辦案機關開展調查。

  調查發現,2016年7月2日,郝某因家庭瑣事與妻子發生爭執後刺傷妻子,次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公安機關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同年12月9日解除對郝某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8年11月5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郝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在審理過程中,因無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法律文書,原判決未對郝某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況予以確認,其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未能折抵刑期。

  2018年11月,涪陵區檢察院受理該案後,承辦檢察官先後10餘次往返多個辦案部門,找到辦案人員反覆核實,收集到了郝某涉嫌故意殺人案的立案決定書、拘留證、監視居住決定書、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同時,在郝某向涪陵區檢察院提出申訴後,該院立即將案件線索移送辦案機關,並派員介入引導辦案機關調查取證,證實郝某反映的情況屬實。

  近日,涪陵區法院對涪陵區檢察院依法監督的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郝某刑期折抵錯誤案作出裁定,郝某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51天,依法折抵刑期76天。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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