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男子酒桌上頻繁灌女子酒,原來他動了「歪念頭」!

2019-12-23     清朗天空

南平政法

近日,光澤縣人民檢察院將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強姦罪一案移送法院起訴。經光澤縣人民法院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付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底,付某某在光澤縣某酒吧會所認識了被害少女余某,隨後雙方互相添加了微信。過了幾日,付某某便邀約余某出來吃夜宵。


在夜宵過程中,付某某及其朋友故意對余某頻繁進行勸酒,並且付某某在酒後產生了想與余某發生性關係的念頭。


在發現余某已經呈現醉酒狀態後,付某某便強行將余某推進自己的小車內,隨即開車將余某帶離。付某某將車輛駛至某酒店對面的草坪後停車,在車內強行將余某的外褲及內褲脫掉,欲與余某發生性關係。在此過程中,余某極力反抗不斷掙扎,將付某某推開後,跑出車外摔倒在草坪上開始大聲哭喊。見狀,付某某隻好電話通知其朋友過來,同時也向公安機關自首。


檢察機關審理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付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實施強姦,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付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因被告人付某某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需要加重處罰,鑒於被告人付某某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向被害人余某賠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檢察機關向付某某提出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意見,並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向法院提出建議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的量刑意見。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檢察官說法

本案啟示

被告人付某某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由於被告人付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本案雖然付某某強姦未成年人未遂,但其行為已構成了犯罪,必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來源:綜合整理自 光澤檢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EfFsO28BMH2_cNUgT58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