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寶告19歲大學生,索賠1元,到底為啥?

2019-10-27     贛南日報

杭州一個19歲的大學生

聲稱自己的支付寶帳戶被盜,

而且還獲得了保險理賠,

結果他成了被告。

這是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日前

審理的首例支付寶騙賠案

支付寶帳戶「被盜刷」3050元

今年5月16日,大學生李某向支付寶公司反映,說他的手機在當日登山遊玩時丟失,導致支付寶帳戶內3050元資金被盜刷,要求支付寶進行賠償。因李某系帳戶安全險的被保險人,在其提交相應理賠材料之後,案外人某財產保險公司於2019年5月30日向李某賠償了3050元。

這邊支付寶開始從自己的後台嚴查這起盜刷,看看安全漏洞在哪裡。

然後,劇情發生了神轉折。

6月22日,李某通過「人臉校驗」方式在聲稱丟失的手機上重新登錄支付寶帳戶。

支付寶公司事後在法庭上說,「人臉校驗」是通過用戶具有唯一性的生物信息進行身份認證的方式,其他人無法採用「人臉校驗」方式操作支付寶帳戶。李某在被掛失的手機上重新登錄支付寶帳戶,亦與手機丟失的情境不符。支付寶方面認為,「盜刷」是謊報,由此引發的自查是浪費服務資源,侵害了支付寶的服務系統。

支付寶是以起訴。

起訴違反服務協議

索賠1元

支付寶此番起訴的依託是《支付寶服務協議》。

《支付寶服務協議》約定:如用戶從事可能侵害支付寶服務系統、數據的行為,應向支付寶進行賠償。李某在其提交的理賠文件中承諾:如作出虛假陳述,將向支付寶進行賠償。

因此,支付寶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寶公司賠償損失1元;2、被告李某承擔本案律師代理費10000元及本案訴訟費用。

在法庭上,李某辯稱,其手機並未丟失,系同學在其不知情情況下使用該手機、帳戶、密碼支付了就業安置費,其不存在虛構「盜刷」騙取賠付的事實。

法庭調查後認為:該解釋明顯具有不合常理之處。同學拿其手機代為交費,不可能長時間將手機占為己用而不予歸還;也不可能在交費後不將交費情況予以告知;亦不可能在進行支付後,私自對帳戶支付密碼進行修改;更不可能在其向公安機關報案後不予澄清。另外,支付寶交易數據顯示,所謂「盜刷」的三筆交易的收款人均為個人,也明顯不符合學校交費的交易模式。

最後,法庭認為,李某的帳戶出現的操作與李某報案陳訴不符,李某的報案、庭辯以及事後解釋的事實,三者間存在難以彌合的矛盾。「故在李某不能提供任何反駁證據的情況下,支付寶公司主張按系統數據反映情況,從高度蓋然性的層面認定李某存在謊報帳戶被盜、虛假申請賠償的事實,符合司法上的事實推定規則,本院予以採納」。

也就是說法院認為李某確實說謊了。

最後法院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使用虛假、欺詐手段向支付寶公司申報不真實的非授權支付損失賠償,違反雙方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約定,構成違約,判決被告李某賠償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違約經濟損失共計10001元

「因為當時李某說帳戶被盜刷,保險公司已經先行賠付,李某的行為還涉及到騙保。」法官說,「事後李某已經退回了保險公司的賠付款,至於是否追究騙保責任,要看保險公司的了。」

來源:錢江晚報

編輯:晚 妹 校對:劉 敏

值班主任:明心武 編審:陳昱鑫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DwOsC24BMH2_cNUgVD1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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