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武、彭小輝

2019-07-11     石獅法院

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彭武(3622011988****521X)、

彭小輝(3622011979****5219):

本院受理原告蔡桂、蔡明月、王鈺萍、王梓程與被告彭武、彭小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通過法院專遞、委託送達形式無法向你們送達,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883號民事起訴狀副本、原告的證據、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蔡桂、蔡明月、王鈺萍、王梓程起訴請求判令:1、判令彭武、彭小輝共同賠償蔡桂、蔡明月、王鈺萍、王梓程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經濟損失418201.325元(死亡賠償金78002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34514.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72795.25元,按彭武承擔次要責任30%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彭武、彭小輝共同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0月16日9時00分在本院交通巡迴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

承辦法官:邱長途 書記員:黃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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