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近日印發《山東省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填補了對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處理政策空白。
《辦法》明確,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根據定點醫藥機構違約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嚴重程度,分別或同時給予警示約談、限期整改、拒付費用、暫停結算、追回基金等處理,可同時暫停醫保醫師服務資格、暫停科室結算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可解除服務協議:以虛記費用、串換藥品或診療項目等方式,故意騙取醫保基金的;通過偽造醫療文書、財務票據或憑證等方式,虛構醫療服務「假住院、假就診」騙取醫保基金的;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協議醫療機構或其他機構提供醫保基金費用結算的;協議履行期內累計3次被暫停協議或暫停協議期間未按時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營業執照》的;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監督檢查的;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影響的違約行為。
對被解除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3年內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不得與其簽訂服務協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單位和個人,原則上根據欺詐騙取金額,
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記者:明利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D6YDFG8BMH2_cNUgMtv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