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時效到底是多久?60天?一年?兩年?三年?

2019-07-18   花散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該條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但是,法律居然又有不同的規定!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60天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了兩年

新《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將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凌亂了,那麼勞動爭議的時效到底是多久啊?

權威答案:仍然是一年!

法理解釋

一般來說,法律效力原則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

因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特別法」,《民法總則》則屬「一般法」;《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後段同時規定:其他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而相較於《勞動法》,它又是新法,所以自然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

那麼,超過了一年仲裁時效的勞動爭議該如何補救呢?

其實,你可以通過「圍魏救趙」來「曲線救國」。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所以,

勞動監察部門對於用人單位存在的一年以上未超過兩年的勞動違法案件,依然具有行政管理的權力,故可以通過提出勞動監察申請的方式將用人單位拉回談判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