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尋烏】別賭了!又有11人參與「釣蝦公」被拘留......

2019-08-15   江西網警巡查執法

有人說,「博一博,單車變摩托。」

你信嗎?反正小編是不信的,

小編只知道,賭博是違法犯罪,

會被公安機關處罰卻是毫無疑問的。

近日,贛州市尋烏縣公安局留車派出所快速出擊,成功查處1起「釣蝦公」賭博案,當場抓獲涉賭人員20名,繳獲賭具一副、扣押賭資6200餘元。




8月12日下午3時許,

留車派出所民警接群眾舉報稱:

在留車鎮某村一老房子內,

有人正在進行「釣蝦公」賭博,

請派人查處。


接報後,

派出所民警迅速前往查處,

當場抓獲陳某平、鄺某柱等涉賭人員20人。

扣押賭資、賭具後,

民警將涉賭人員傳喚至派出所

開展進一步調查。

抓賭現場

抓賭現場


經查,

陳某平、鄺某柱等人閒來無事,

便邀約在一起進行「釣蝦公」賭博,

先後有11人參與其中。

另有鄺某昌、曾某清等9人在旁觀看,

未參與賭博。


目前,

違法行為人陳某平、鄺某柱等11人被

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英雄難過美人關,賭客難過貪婪關。

不要妄想以賭博等違法行為來賺得一夜暴富,

否則,付出的代價可是相當大的!

賭博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賭博的後果

1、輕者治安拘留,長期以賭為業或開設賭場等人員將被刑事拘留至判刑。公職人員參賭被處罰後還面臨著行政、黨紀處分,被判刑還面臨著開除的風險。

2、違法犯罪記錄伴隨終生。

3、個人參軍、入黨、出國、留學都受限制,參軍入黨招飛政審難通過。

4、家長賭博被判刑,犯罪記錄伴隨終生,子女參軍、入黨、出國、留學都受限制,參軍入黨招飛政審難通過。

5、辦理移民簽證、大型招商參展活動需要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而犯罪記錄則會伴隨終身,受到處罰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賭場瀟洒一分鐘,在外白打十年工!

為了自己和家人,

請遠離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如發現賭博行為,請撥打110舉報!

來源:尋烏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