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孩遇害案28日開庭宣判:疑犯已經做好了申訴、結果如何還不確定

2020-12-26     案件勞聞

原標題:百香果女孩遇害案28日開庭宣判:疑犯已經做好了申訴、結果如何還不確定

12月25日,記者從楊曉燕家屬代理律師侯士朝處了解到,其剛剛接廣西高院通知,楊光毅強姦一案將於2020年12月28日上午9點在靈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

此前報道,10歲女童楊曉燕一歲左右時,爸爸因救人去世,媽媽陳禮言一個人帶5個孩子,靠種地和打零工維持生計。2018年10月4日中午,女童獨自賣百香果獲得32元,楊光毅蹲守在她回家的路上,強行抱起扛上山,行兇過程中,刺傷女童雙眼和頸部,拿走32元並強姦女童,將女童浸泡水中、拋棄于山野。兩日後,楊光毅在父親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在強姦案中,被告擔心被害人喊叫,便用各種工具擊打其頭部並掐其頸部,在被害人昏迷後實施了姦淫行為,時候發現被害人死亡,遂藏屍於地窖之中。 檢察院按照強姦罪與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法院認為被告實施的足以致死的暴力行為,是強姦的手段,而不另外構成故意殺人,因此沒有認定故意殺人罪,只認定了強姦罪,而致人死亡是強姦罪的加重情形。

2019年7月12日,楊光毅一審被判犯強姦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光毅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稱自己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沒有控辯能力,請求減刑。2020年3月25日,二審法院廣西高院改判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對其限制減刑。

楊曉燕家屬不服二審判決,提出申訴。楊曉燕童母親陳禮言委託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侯士朝、王飛代理此案,經過律師走訪當地發現,楊光毅曾有多次跟蹤、摟抱、騷擾其他同村多名幼女的行為,騷擾幼女的地方有的還和姦殺案在同一地點,造成多名女孩產生心理陰影。

我以前看過這個報道,當時也很震驚,也發表過言論。這個案件:多好多懂事的小姑娘,還是烈士後代,靠賣水果支持家用,但是被罪犯用殘忍的手段虐殺。但是最後,毫無人性的罪犯被「善良的」法官判成了死緩,看的我肝氣鬱結。

5月10日,最高院決定對廣西高院二審終審的楊光毅強姦一案調卷審查。侯士朝、王飛律師通過查看現場、走訪群眾、分析案情等工作,同家屬確定申訴請求,其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的申訴材料,主要內容為:楊光毅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應當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楊光毅的自首行為,不足以從輕。「在申請再審期間我們遞交了走訪材料,以證明楊光毅的一貫表現和人身危險性。」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發布消息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指令廣西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2020年12月15日,廣西高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一案依法開庭審理。

據「百香果女孩」家屬代理律師介紹,檢察院建議判處被告楊光毅死刑立即執行。而疑犯已經做好了申訴。其實疑犯申訴是必然的,任何人在面對死刑的時候都希望能夠活的久一點,就像前幾日勞榮枝的案件,做了那麼多的惡,在法庭審理的時候,不還是希望自己能夠活下來。

就本案來說,首先,犯罪事實清晰,現場的監控、腳印、DNA等均指向被告楊光毅,不存在取證困難一說;其次,本案犯罪情節極其殘忍,楊光毅刺瞎被害人的眼睛、割裂脖頸,又將蛇皮袋扔到山下,浸泡水裡,導致被害人被自己的嘔吐物和血活活嗆死。由於沒有看到完整的判決書,我們不知道法院的判決是一罪,還是數罪併罰,但是如此惡劣的情節判處死刑時,自首的「功」到第能抵多大的「過」,確實非常考驗法官的裁判水平。所以,在這個個案中,自首起到的作用有多大是具有特殊性的。目前最高法院已經調卷審查,我們靜候結果。

希望審判結果不要有改變,楊光毅強姦殺人,如果真的是有精神問題,他能屢次 犯案嗎,多次跟蹤少女,他是從小就有這個毛病吧,從小就收藏內衣之類的,這應該是一種癖好,不是精神問題。我覺得他的精神有問題,不成立。

最主要的是他多次想犯案,對於鄰居小女孩總是跟蹤,百香果小女孩才十歲,做出這種行為,真的令人難以接受。他在受害人昏迷的時候用刀刺傷被害人頸部和眼部,這不就是故意的嗎,即使不是故意殺人也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啊,事後還拿走人家的錢,要是真的精神有問題,還知道拿錢啊。

這其實是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普遍問題,很多罪犯自首並不是出於悔罪、認罪的想法去自首,只是希望通過自首情節達到減刑的目的。因為即使不去自首,也不會影響警察收集線索認定其為罪犯。但如在審判中,一味的將自首情節適用減刑,而忽略了其他客觀事實,如被害人的主觀意願、對社會的惡劣影響等,就屬於「一刀切」的處理方法,是不合適的。

再次強調,用從輕、減輕處罰鼓勵自首,並不等同於告訴犯罪者自首可以不判死刑,而是要結合全案情況確定幅度,對極其嚴重和惡劣的犯罪,即便因為自首減輕處罰,也不至於從死刑變死緩。刑法的原則是罪責刑相適應,自首是犯罪者用自己的實際行為請求從輕,而不是沒有原則和底線的將就,自首給犯罪者的心理預期,是一種積極追求輕判,而不是「免死」的交換籌碼。

小女孩根本沒有自我保護能力,更何況是面對一個近30的成年男子呢,我覺得這種行為,判死刑不為過啊,用俗話說的,殺人償命還是天經地義的事呢。

最主要的是,對於這種犯罪分子不能有一絲的容忍,如果這樣的罪還不嚴懲的話,讓更多人看到,覺得這個事不是大事,我殺了人,我強姦了小孩,也不會死,那麼會不會有更多的極端的人士去效仿呢,這是多可怕的事情啊!我覺得精神有問題的人不多,心裡陰暗,會做出很多極端行為的人更多!

還想說的是,這個案件審了這麼長時間了,他也多活了這麼久了,已經夠是賺的日子了,在實行緩刑了,萬一以後再申訴,在緩刑,一直緩刑,最後還有權利申請有期徒刑,,,,那麼,,,,對於這樣的犯罪人,除了死刑,還有什麼疑異嗎?

廣西高院法官總體可能是考慮「慎用死刑」,在被告上訴至二審後,根據「上不加刑」原則,肯定是不可能判的更重了,我國有很多法官,對死刑適用的態度是偏西方化的,認為死刑並不會對犯罪行為的發生產生規製作用。所以就產生了這一幕。

早在10多年前,武漢、浙江法院就有因犯罪情節惡劣,即使存在自首情節,也未對被告人減刑的先例。所以,本案應屬廣西高院法官的個人價值觀判斷問題,而不是法律適用問題。

那經過最高院的再審,楊光毅會別改判嗎?我認為是非常有可能的。本案對社會產生的極大的惡劣影響,讓人們也對我國司法審判產生了懷疑。根據法律規定,將其再次改判為死刑也是符合規定的。而且犯罪事實清晰,不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不會有「輿論影響結果」的情形。

如果最高法院調卷審查後,認為本案確有錯誤,決定再審的話,那麼本案可以指令由原審法院——廣西高院再審或者其他法院再審,也可以由最高法院提審。或者檢察院抗訴,法院再審。這種情況下,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可以判死刑立即執行。

而如果法院認定本案沒問題,不用再審,或者再審後發現原判沒問題的,可能會維持死緩判決,這種情況下,死緩就沒法變成死刑。

我們當然希望,本案能夠被糾正,改判死刑立即執行,實現公平正義,捍衛法律尊嚴。但最後結果如何,目前仍然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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