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技術創新的差異及對我國的啟示

2019-06-02     王靜文


一、美、日技術創新差異的原因


美國企業通常將2/3的研究發展經費花在產品創新方面,而1/3的錢用於過程創新;日本的做法則相反,2/3的經費用於過程創新,1/3的錢用於產品創新。可以說,美國是一種鮮明的「科學—技術—生產」的創新模式,它更加重視基礎科學、高新科技的研究與開發,通過科學創新技術,然後運用到生產;而日本則是一種典型的「生產—技術—科學」的創新模式,更注重的是通過購買、引進技術之後,再針對生產過程進行改造,把基礎科學、高新科技的創新研究放在次要位置。也有人將這兩種技術創新模式稱為自然成長模式和短線模式。這兩種創新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兩國經濟20世紀下半葉的經濟表現:美國經歷持續低迷之後,於1990年後重振雄風,持續102個月穩定增長,被稱為「新經濟」;日本在20世紀50-80年代出盡風頭,卻於1990年後疲態盡顯,陷入「失落的十年」。

這種差異可視為生命周期理論的表現。從具體細節上分析,這種差異是由創新基礎、創新動力和創新的制度模式三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從創新基礎看

美國有雄厚的基礎科學研究實力,其諾貝爾自然科學獲獎人數要遠遠多於其他國家,美國科研人員總數甚至要大於英、德、日三國的總和。作為基礎研究重要基地的科研院所,與產業之間形成了良性互動,為創新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比如以大公司為主的波士頓創新模式離不開哈佛和MIT的支持,以小公司為主的矽谷創新模式則跟史丹福大學聯繫在一起。美國政府和產業界對公司實驗室也投入大量資金和人力進行扶持。產業界實驗室中的科學家獲諾貝爾獎的人數眾多,僅朗訊公司的貝爾實驗室從20世紀至2018年一共有15名諾貝爾獎得主,獲物理學、化學諾貝爾獎共計9次。

日本由於基礎科學相對薄弱,明智地採取了以引進技術為主的策略,發揮後發優勢,學習已開發國家先進的成熟技術,並獲得了奇蹟式的高速發展。據統計,從1951年到1984年,日本公司簽署了約4.2萬項引進西方技術的協議,僅花了170億美元,很輕鬆就拿到了通過高科技時代的通行證,但這也形成了日本以引進技術為主、自主開發為輔的傳統。據日本總務廳1992年關於《科學技術研究調查報告》數據顯示:日本的研究經費用於開發研究的占60%以上,用於應用研究占24%,用於基礎研究的不到13%。進入20世紀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之後,日本在基礎研究這一環節上的薄弱,造成經濟發展的頹勢日現。由於信息技術與通訊技術、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等的迅猛發展,當今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技術的自主權和專有權,從歐美花錢就能輕易引進先進技術的時代已經成為過去,而日本科技水平總體上仍落後於歐美先進國家,這就使日本高新產業的發展頗感掣肘。基礎研究的落後成為經濟繼續發展的桎梏。1994年,日本提出「技術立國」的口號,並制定相應的計劃,以求富有創造性的科學技術。



(二)從創新動力看

美國企業技術創新是市場需求拉動和科學進步推動共同作用的結果。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內需擴張型經濟,經濟增長的2/3依靠消費。在消費主義為主導的社會中,人們往往求新、求異,以期獲得更大的滿足,這就給技術創新提供了強大的拉動力。另外,科學進步表現出對技術創新的巨大推動作用。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科技的不斷進步,科學與生產日趨結合。一方面,科學進步積累了大量知識,這些科技知識首先推動了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然後再傳導至開發、生產、銷售;另一方面也出現了先有市場需求,隨之又有為滿足市場需求而進行的產品創新、分析設計和開發活動。如果進行開發活動的知識不足,人們就會進一步求助於應用研究或基礎研究。市場需求拉動和科學進步推動形成了良性互動。

日本的市場需求與政策驅動是企業技術創新的兩大主要動力。戰後日本為趕超歐美,在市場經濟中融入了官民協商機制。政府制定各種政策,極力培植戰略產業發展,並為企業保駕護航;企業為謀求自身成長,往往使自己的目標與政府目標相一致、相協調。在科技方面,日本政府實行了追趕型實用主義科技政策。政府制定科技計劃,鼓勵並幫助企業有目的地從歐美引進各種技術發明,指導企業在引進基礎上進一步進行技術創新,同時關閉國內市場,對本國企業進行保護。

許多日本企業在這種政策的指導與推動下,採取了市場緊跟戰略。他們將引進的技術發明進行快速模仿,在產品生命周期成長階段的早期投入市場,賺取高額利潤,然後,將在市場保護環境下取得的巨額利潤用於擴大生產能力和進行工藝創新,在歐美科技知識與技術創新的基礎上開發出含有「高級特徵」的、更能滿足市場需要的改進型產品。所以,當日本成為經濟強國,面對創新課題、需要探索未知的時候,政府並不具有信息優勢,它的反應能力、運作效率不如民間機構,而且政府直接組織、管理高技術開發和生產,又必然壓制個人創造力的發揮。技術引進中「拿來主義」的傳統,使日本出現制度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的貧乏,從而在和美國的競爭中全面處於下風。


(三)從創新的制度模式看

美國既有以大公司為主的波士頓創新模式,又有以小公司為代表的矽谷創新模式。從對美國「新經濟」的貢獻看,矽谷的作用無疑要大于波士頓。這些小公司的特徵是組織鬆散,類似由工程師組建的合作組;職員共同參加策劃和行政管理,享有同等利潤分成的股票期權;強調冒險精神、個人主義、願意接受不同的文化,企業內部充滿了靈活性的創新精神;有研究性的大學(如史丹福和伯克立加州大學)為其提供技術和知識支持等。這樣的組織架構比等級森嚴的大公司更有利於產品創新。

另外,獨特的文化也為美國的技術創新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境。比如,美國人對破產的態度跟日本人截然不同,在美國,「破產是一種權利」,矽谷對失敗的寬容氣氛,使人人都躍躍欲試;跳槽在矽谷也十分普遍,而社會不僅接受這種變動,而且還認為是理所當然。這種分散化和流動性的環境加速了技術和技能的擴散。

日本的技術創新與美國很不相同。日本的大企業和與其有聯繫的企業形成了一個金字塔式的企業群體,技術創新主要在企業群體內進行。母公司在金字塔頂端,具有最高權力,眾多分包企業處於金字塔的中下層,他們附屬於大企業,任務是為與其直接聯繫的上層企業提供產品。金字塔集團的技術研究通常都由這些小公司進行,並把研究成果逐漸傳遞給母公司,幫助母公司設計產品部件並經常性地予以改進。在企業集體內部,母公司與分包企業之間有很強的技術外溢效應。

日本持續改進的管理思維是決定日本創新方式的中心內容。日本式管理的精髓是漸進的、持續的、增量的技術改善,其實現基礎為團隊合作精神、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威性、可衡量的目標和結果以及快速反應能力等;實現方式為問題覺察機制、問題解決機制和成果標準化機制,最終達到效果最大化。

總之,從制度創新模式看,美國的小公司模式跟日本的大企業模式各有千秋,前者更有利於產品創新的出現,後者則更適合過程創新的發生。

二、對我國的啟示

20世紀90年代美國「新經濟」的奇蹟和日本經濟「失落十年」的對比說明,知識經濟時代的技術創新、基礎科學和高新科技的研究開發及迅速產業化,將是一個國家和地區決勝未來的關鍵。日本的技術創新模式有力地印證了新技術的擴散所產生的經濟推力對一國經濟的巨大作用。

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必須認識並運用這一規律,在追趕時期,引進、吸引、模仿先進國家的成熟的創新技術,縮短與已開發國家之間的差距。同時在此過程中,逐步獲得必要的學習和創新的能力,避免該模式的局限性和不足,為將來的轉換留下餘地。

(一)注重基礎科學研究

與美國、日本相比,我國R&D無論是相對量和絕對量都處於劣勢。因此,政府首先應高度重視對創新人才的培養。我國科技人才缺乏,科技人員流失現象嚴重,對科技人員利用效率也不高。科技人員分布不合理,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2/3的研究開發力量分布在企業之外,企業缺乏創新能力。教育經費投入嚴重不足,現行教育體制主要是應試教育,難以培養出創新型人才。為改變這種狀況,政府必須加大教育經費投入,改革教育體制,大力培養創新型人才,形成科研院所和創新企業間人才與資金的良性循環。要利用多種途徑加強對現有科研人員的培訓,不斷拓寬其研究領域,改善其知識結構。在全國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氛圍,形成一整套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加大對有突出貢獻人才的獎勵力度。鼓勵科技人員以成果、專利入股,把企業技術創新的風險同經營者和職工的利益掛鉤,充分調動和激發科研人員的智慧與創新潛力。

(二)政府應轉變職能

政府應注重宏觀調控、創造條件和環境、制定法律法規、提供政策指導和服務、促進產學研合作為主;提供信息服務,培育市場體系,完善市場功能,發展專利事業,保護智慧財產權,嚴厲查處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行為;加大對R&D投入,通過立法形式規定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技術創新的投入比例,使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有充足的資金保證。

在促進技術創新方面,政府要從宏觀角度制定中長期國家技術創新規劃,把提高產業技術創新能力作為「十五」經濟和科技規劃的重點。從我國高新產業的現狀及發展趨勢看,可採取分兩步走的發展戰略:第一階段,採取美國自然成長模式與日本短線模式相結合併以日本模式為主,為我國的創新能力打下良好基礎。第二步,在已有基礎上,採取兩者相結合併以美國模式為主,從而在高新技術的創新上有一個飛躍。

(三)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應各有側重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來說,可學習日本大企業的創新模式。具體說,應鼓勵它們建立高水平的技術開發中心,對企業的研究條件進行改善;創造條件吸收獨立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以多種形式投入到企業創新中來,以抓好重大關鍵技術的攻關,帶動創新性研究的研究開發;推行現代企業制度,通過產權制度、激勵制度、組織制度等制度創新推動企業的技術創新。

對小公司來說,可借鑑美國矽谷的成功經驗。應積極做好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引導和服務工作,努力為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2003年1月1日開始運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作為我國第一部關於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標誌著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正式走上規範化和法制化軌道。在制度環境具備之後,國家應放手發展中小企業,讓它們在市場經濟中平等競爭、優勝劣汰。

(作者 丨 王靜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AeEeCGwBmyVoG_1ZEdh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