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兄弟冒名上崗?看路北法院怎麼判

2019-09-10     河北高院

近日,路北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因冒名頂替簽訂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張某金(化名)與張某山(化名)系親兄弟關係,張某金為兄長。2009年冬,張某金應聘工作時發現自己不符合用人單位的招聘年齡限制,而弟弟張某山恰好符合招聘年齡,加之二人當時模樣相似,故準備了張某山的身份證等材料應聘到唐山某礦業公司。此後的十年里,張某金始終以弟弟張某山的身份在礦業公司工作,礦業公司也一直向張某山的社會保險帳戶繳納保險費。2019年3月,礦業公司在核實工人身份信息時發現如今的張某金與當時應聘提交的身份證照片不符,遂通知張某金重新補辦身份證,待核對無誤後再上崗,張某金對此未作出任何表示。後該礦業公司以張某金無故曠工為由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張某金不服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與礦業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礦業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重新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訴請。

【法院審理】

路北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金雖未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勞動合同,但其自2009年開始在礦業公司工作,所從事的工作屬於該公司的生產經營範圍,期間接受公司管理,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礦業公司支付張某金勞動報酬、提供福利待遇,應當認定張某金與礦業公司之間符合事實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故法院依法確認張某金與該礦業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但張某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隱瞞了真實身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系以欺詐手段導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張某金基於無效勞動合同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訴請,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未提起上訴。

【法官寄語】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隱瞞真實身份,冒名頂替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屬於無效勞動合同,無論對冒用者還是被冒用者都會造成不利影響,在此問題上切莫耍一時聰明,因小失大。另一方面,我們還要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例如身份證件、戶口本、銀行卡等重要材料儘量不要外借,防止他人泄密或者用作不當用途。

來源:唐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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